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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04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無障礙電梯工程」貼陶板申請展期暨申請使用執照期間是否包含在施工日期內之疑義乙案 一。因上開展延日期並非本校與乙廠商合約內之工項;又因,此由另一家公司承作;基於此,貼陶版工項並非乙廠商由承作,是故於「電梯工程展期會議」之紀錄中述及「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似有不妥。故應於原會議紀錄中,核給乙廠商「55.5個日曆天」中扣除「15個日曆天」。  二。又因本校與乙廠商訂定之工採購契約「第十三條履約期限及工期核算」中明定「自開工日起(150)日曆天內竣工。(含取得使用執照時間)」。而乙廠商於97年4月11日來函(佳發字第97023號),於該函說明一、說明三及說明四中述及此疑義;經於97年4月28日去電臺北市建築管理處詢問有關申請使照之合理期限,所得之答覆為30天。   擬採以下處理:  一。據說明三於協商會議中修正本校與乙廠商訂定之工採購契約「第十三條履約期限及工期核算」,將因申請使用執照所需之合理日期與主要電梯工程做不同期限的處理。  二。如於97年4月30日協商會議中修正合約中「含取得使用執照時間」,將同時將工採購契約「第十一條工程款之給付」第一款「...經核可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五,剩餘尾款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由甲方一次付款完畢。」修正為「...經核可後付給該期內完成工程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剩餘尾款則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由甲方一次付款完畢。」  三。乙廠商應自97年4月7日申請使用執照自掛件起算二個月內應取得,即以逾期論,並依合約進行罰款。   以上當否?
提問日期:
09704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士林區富安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為規劃校舍照明設備整修工程招標,照明器具(燈具)擬依政府以節能省電之政策,規劃採用「高效率電子式」燈具,因「高效率」無法有認定之標準指標,是否可依據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後段「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辦理。
提問日期:
09704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邀請藝文團體或音樂家演出,如對方要求簽約後先支付總金額30%之預付款,請問是否需報府或報局核定;或多少金額以上案件才要。
提問日期:
09704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辦理財物採購,採計逾期期間疑義案,請惠予 釋示。 二、辦理財物採購案,承商依契約於履約期限完工報驗,經抽樣送驗結果未符契約。經限期20日內完成改善或換貨,再行報驗。承商於改善期間內申請酌予收受,經函復不同意。承商又於改善期限內申請減價收受,亦經函復承商不同意減價收受,並自文到之日起計算逾期期間。 三、有關財物採購,經查上揭自限期改善期限屆滿翌日起至承商收文(不同意減價收受文)前1日止是否採計逾期期間,未有明文規定。 四、有關承商於「改善期限內」申請減價收受,上開所採自「函復承商不同意減價收受文到之日」起,計算逾期期間是否得當,請惠予 釋示。
提問日期:
09703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政府訂頒「投標須知範本」、「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採購契約範本」等,在辦理招標過程中,僅就該標案無關之條文劃線刪除,未逐一調整條文序號,前述情形在辦理招、決標案件及與得標廠商簽約是否有效,因本局長官有所疑義,敬請 釋示。
提問日期:
097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1.本局96年度尿液委外檢驗勞務採購,原預算金額新臺幣539萬2,250元,採購金額674萬0,312元,前因減刑條例釋放煙毒犯人數大幅加,使預估採購數量與實際需求量不符。 2.雖本局於契約擴充係針對未來新契約未及時簽訂時,依原決標價格後續擴充以3個月為限。 3.惟本案採購數量明顯不足,於契約截止前恐逾採購金額,故擬以變更契約方 式,增加採購數量。 4.請示,本案契約變更金額上限為何。
提問日期:
097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1.請問一下再一般勞務採構中契約價金的給付有總包價法和單價計算法有什麼不同呢? 2.在智慧財產權的部份有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和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有什麼不同呢? 3.一般的勞務採購需要保留保險金和稅捐的金額嗎?
提問日期:
09703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監理處
提問內容:
請問異質採購最低標,其價格應否納入評比項目?謝謝回復。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本局在辦理再生能源推動之相關業務時,有關辦公大樓更換省能燈泡,擬以"請私人廠商捐贈,本局再於大樓明顯處設立捐贈廠商之公司名稱、省能燈泡之效率等訊息。" 請問上述事項,是否有涉及幫廠商廣告之「對價關係」?若有,請問該如何處理類似由私人廠商捐贈之作業? 以上事項,煩請幫忙回復,謝謝您!!!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提問內容:
1.本分局辦理整修工程後驗收前,監造單位經承商所提出補修外牆時發生該外牆少部份無法補平整,因原破損磁磚已無生產,承商採用現有生產相近之磁磚補修,承商施作未達工程標準之要求,經承商多次修改仍未見效果,之後承商向監造提出依合約第43條減價收受方案辦理,經監造單位審核無意見,並經本機關首長同意,有關工程結算明細表如何填報,請說明? 2.依合約第43條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時,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1.屬尺寸不合規定者,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2.屬工料不合規定者,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問題是如何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提問日期:
09703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1.本中心原採購「環保局清潔隊員徵試報名書表」1萬份(信封有封口),約計9萬6,000元整,故以小額採購方式購置。 2.現因1萬份資料已被索取完畢,必須增印5,000份(信封沒有封口),約計3萬元整。 3.前2項金額相加已逾10萬元。 (1).本中心應如何辦理相關程序?(2).因決標公告有底價欄位,所以本中心應如何訂定底價?(因為9萬6,000元已依小額採購方式購置,所以如果只訂後面3萬元的採購底價,似乎不合理)
提問日期:
09703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請教問題: 投標期限截止後,因家數不足已可確定流標,請問可否通知已投遞招標文件廠商,免得廠商趕時間白跑一趟。 目前遭遇困擾: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洩漏,但常讓廠商為參加招標(尤以中南部)而提前一天或趕個大早搭高鐵趕來,到場才知流標,勞民傷財,也損政府便民形象,是否有較佳處理方法?
提問日期:
09703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提問內容:
有關本院今年度編列5個預算工程案,分別為: (1)致中樓無障礙生活照顧區改建工程(施工費為11,140,777元,56個房間改建) (2)公共區域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施工費為2,394,020元) (3)致中樓浴室漏水改善工程(施工費為1,516,358元) (4)致和敬老所頂樓冷熱水管更新(施工費為1,103,300元) (5)致和敬老所塑膠地磚更新工程(施工費為2,026,188元) 請問: 1.本(1)案(1)案以房間及浴室無障礙改善為主,施工期程約4月至10月份(含B1-2樓污幹管、蒸汽管路、天花板汰換),第(2)案亦含有無障礙設施設備更新,又第(3)案亦屬浴室改善範圍,因施工地點均屬致中大樓,為利工程施工期間之協調、配合事宜,且衛浴設備提供之一致性,故原訂將(1)、(2)、(3)等3個工程合併發包作業;另(4)、(5)工程分別發包。 惟為利預算可互相勻支,建築師建議此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18,180,643元),當否? 2.府頒契約書第11條明訂,估驗計價不得視為該工作(物)業已驗收合格,而契約書第44條(一)之「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情形,惟此2條實際執行情形應如何做?例如: A.因本院安養長者約有560名,本院第(1)案工程施工房間數為56間,無足夠空房可釋出同時施工,需以約每20間房為施工單位,並於完工後,先安排符合資格長者進住,此情形是否屬第44條「部分驗收」情形,即部分驗收合格後,先行辦理20間房間之付款、保固事宜,而可不需依第11條辦理估驗計價。 B.或者以第11條辦理每月估驗計價1次,並於該20間房完工後,再依第44條辦理「部分驗收」之付款(扣除估驗計價之款項)、保固事宜。 3.若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保固,應適用契約書第46條、(二)的2年還是5年期限?還是可載明5案採分別保固,如(1)案5年,其餘4案均2年? 4.本案可否於補充投標須知載明:「本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不適用連帶保證」,並可否將契約書第47條第(七)(八)之「連帶保證」刪除?
提問日期:
09703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辦理「公有設施設備委記經營管理」如:委託民間經營臺北國際藝術村、委託經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等…有關公告金額估列基礎事宜。 二、依本府「政府採購法適用原則分析」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本局現行以政府採購公告系統為公告平台,若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試問營運管理公告金額估列基礎原則為何??
提問日期:
0970303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本總隊(全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採購,於開標審查投標廠商文件時,發現1廠商以銀行開具之支票(無劃記禁止背書轉讓)繳交押標金,支票上憑票支付對象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雖廠商抬頭書寫為本總隊上級機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在考量本總隊應可領取該筆押標金及權益可確保情形下,判定該廠商為合格標,最後並由該廠商以最低標得標,該廠商亦完成繳交履約保證金。今次低標廠商來函表示最低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補充投標須知(一):「繳納押標金時,招標機關欄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或以電匯款入帳方式: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自來水基金,帳號:○○○」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8條之(二)之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而其受款人欄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者為無效標…。」等規定辦裡。請問本案投標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抬頭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否屬合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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