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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111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請問:本局所屬單位辦理辦公大樓電梯汰舊更新統包案,預算金額為310萬元,已於招標公告敘明未來增購權利:「驗收啟用後第三年起,招標機關得視廠商前一年之履約情形,保留維修及更換零組件價格於16萬9,200元整內辦理續約。」惟招標公告採購金額誤登為316萬9,200元(正確應為326萬9,200元)。據其表示已洽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服務廠商協助處理,完成決標公告採購金額更正事宜。請問本案究係以招標公告採購金額316萬9,200元或更正後決標公告採購金額326萬9,200元為後續擴充之依據。
提問日期:
09611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所為辦理出國考察案,與旅行社簽訂食宿安排、遊覽規劃之契約,現已考察完畢返國。因認業者於履約過程中有如下不當之處,擬予『減價驗收』(即扣款),請問當否? 1.條文中載明旅行社應提供以『2人1房』為標準之房間數量,且『應視實際狀況足額提供』,本所保有調整之權利。全團共24人,原訂12間房,但因實際參與團員之男女人數不同,為避免造成男女同室狀況,故要求業者提供14間房。然業者卻以『企畫書』(亦屬契約之一部)中僅載明提供2人1房之間數,無其他補充規定為由,拒絕本所要求,導致變成『3人1房』之住宿實況。此種『契約主要條文與附屬之其他文件內容未盡相符』情形,本所應如何向業者主張以保障權利? 2.業者提供之遊覽車及餐飲,雖無違反車齡上限、餐飲數量等契約規定,但團員不滿其內容及品質,嫌稱車內異味過重、座墊骯髒、食物難吃等情形,本所應如何向業者主張以保障權利? 謝謝!
提問日期:
09611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主旨:為辦理本局敬老愛心車隊「租用1,000具計程車用悠遊卡刷卡機案」招標事宜,惠請提供意見。 說明: 考量以下: 一、為確保使用敬老悠遊卡暨愛心悠遊卡之乘客暨計程車業者間車資交易之帳務正確性暨個人資料安全性, 二、設備廠商開發之刷卡機暨相關設備與現行悠遊卡系統之相容性, 三、符合台北智慧卡公司相關技術認證,並獲得該公司授權使用台北悠遊卡電子票證相關專屬權利 四、本設備係屬原型機並首次製造, 辦理方式: 一、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暨同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之規定。 二、刷卡機之設備商,須先取得台北智慧卡公司授權後,開發、設計、製造刷卡機之原型機,通過台北智慧卡公司之技術認證後,才符合本招標案之投標資格。 三、因計程車隊表達刷卡機應有二家以上廠牌,選購、使用及維修上才不會造成獨佔情形,因此要求台北智慧卡公司應有二家以上認證合格之設備商可供選擇。 問題: 惟若廠商因取得前揭專利權付出對價,屆時參與投標未得標,如依本府制式「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二十九點:「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七)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是否會造成執行上疑慮?
提問日期:
0961102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處長您好: 詢問有關保固問題。 在合約中規定:「保固期間,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之期間:一 裝修、機電、防水(建築物屋頂防水除外)、地表以上之壁體滲漏及道路、交通設施、自來水工程等者,為二年。二 建築物構造體及屋頂防水、暗渠、橋涵、隧道、堤防等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及地表以下之壁體滲漏,為五年。」又:「契約文件互有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優先順序如下:一 本契約條款。二 開標、決標紀錄。三 補充投標須知。四 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五 契約工程圖說。六 特定條款(規範)。」。但在補充投標須知中說明:「本工程依合約第四十七條規定於付款前先以現金繳納結算總價百分之三之保固金,並依合約第四十六條規定本工程自驗收之次日起、由承包商具結保固五年及相關事宜。」依規定應為合約為優先。 若補強工程時有其他復原裝修工程時,補強及裝修保固之界線如何區分?保固金額如何算?是依裝修部分及補強部分2種金額或整體1種金額? 謝謝您 臺北市東新國小事務組黃雪珠敬上
提問日期:
09610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辦理租賃4年,公告內容中預算金額要為1年或4年額度
提問日期:
09610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請問:機關依本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一」執行注意事項七.有關履約保證金之額度,應以契約上限金額為計算依據。是否仍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五條...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契約上限金額〉。
提問日期:
0961029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提問內容:
請問一下有一個工程標案的問題,該標案的經費為公告金額以上但未達查核金額,因為時間緊迫的關係,可否有其它方式可以將上網公告的期限由14天縮短至7天??
提問日期:
09610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本廠(北投垃圾焚化廠甲方)回饋設施委外經營廠商溢登公司(乙方),因廠商嚴重違反契約規定,本廠於96年11月1日起終止契約並沒入履約保證金500萬元,並於11月1日短期勞務發包其他廠商。 契約第十條規定略以﹕「如乙方違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有損失、賠償、欠款情事發生或甲方須介入維持營運時,除本契約有約定者外,甲方均得先由乙方繳付之履約保證金內動支與扣抵,或請求履約保證責任或實行擔保權利。」 本廠業務單位擬採取:已發函履保銀行將履保金匯入本廠保管款帳戶﹔惟因諸多設備缺失尚待點交程序確認,並俟點交後損害金額由履保金扣除修復,現今尚無法彙整應扣除金額,擬俟設備修復核銷後在行撥入市庫。 請問 1. 該筆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本廠可使用範圍及設備修復使用核銷期間﹖ 2. 廠商於違約前之違約事項、損失賠償及解約後之點交設備等修復損失金額是否須行文廠商賠償﹖ 3. 該筆沒入履保金是否可存入保管款帳戶,回饋設施修繕費用﹖ 備註:10月份應付廠商之委辦費用80萬元,本廠尚未支付。
提問日期:
0961026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敬啟者: 1.本公司為確保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所有工作人員安全無虞及系統正常營運,故於契約內規範乙方須依甲方高運量運轉維修工作申請作業規定,申請進場施作(其中:行車管制區限制工作時段為01:30~04:30)。 2.本契約的施工範圍達48個車站,惟乙方日前以申請進場施作時,部份地點遭甲方駁回無法進場(每日被駁回站數由0~48不等),而申請展延工期。 3.請問: (1)因承商並未每日在48個車站同時施工,而各站行車管制區的申請被拒時,站內其它管制區仍同意乙方可全天施作時,乙方的申請是否合理? (2)進場施作申請被駁回,是否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興辦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所規定之障礙因素?若是,則審查時是否可以用申請被駁回的車站比例為判斷依據。 以上提問,祈不吝指導,謝謝!!
提問日期:
09610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提問內容:
你好: 請問 1.若開口合約中之體健設施高,誤植為3.7m(僅涉及高度,其他條件{如金額等}均不改變,且顯無法供民眾使用),今辦理變更設計,是否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即始可辦理?謝謝! 2.另若甲方因故請求乙方變更原有設計,所增之工期。於辦理展延工期時,是否同樣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即始可辦理?謝謝!
提問日期:
09610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提問內容:
案由:本處辦理臺北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目的乃希望更多公寓大廈報名參加,今年首次採委外方式辦理,因以往自行辦理大約10幾件報名,經本處專案小組初選合格,得進入複評,複評時則聘請府外專家、學者現場勘察,評審委員會含開會約3.5天即可完成。今年首次委外,執行計畫說明書僅規定至少應有40件以上社區報名,但未敘明進入複評時相關件數之約訂定,契約中並規定評審出席費由乙方負擔。本案實際辦理情形,總共49件報名,進入複評有47件,共計9天完成評選工作。 提問:本案預算80萬元,以公開取得企劃書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決標78萬元),本機關單價分析就評審委員出席費,依歷年報名件數估計8.4萬元,得標廠商企劃書評審委員出席費估計7萬元,因實際執行時,總計47件進入複評,9天始完成評選工作,因係首次委外,漏未考慮第2階段現場勘查數量評審委員出席費,致因勘查件數增加,評審委員出席費增加之情形。請問機關得否案實務上需求增加,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有採購之擴充情形,辦理契約變更?
提問日期:
096100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提問內容:
本府96年9月14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7146300號函(詳附件)說明四、機關得依工程會函頒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選用其有效期間為「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請問本函所要求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其有效期間為「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是限定工程案件嗎?抑或所有之採購案件呢?本處要求廠商提供「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惟銀行告知不同意開立「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本處是否可同意廠商仍維持至限定日期(某年某月某日)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呢?
提問日期:
096100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您好我是本案工程監造工程司,有些問題想請教 一、本廠加熱器改善工程係採功能標,依契約規定加熱功能達200度以上為符合契約規定,由於契約規定功能測試不納入工期,且無規範功能測試期限及次數,另契約並規定功能測試紀錄納入峻工報告以為驗收依據,故本工程於駿工後,即進行功能測試,唯功能測試結果僅達192度,未符規定,故監造單位召開功能改善協商會議,要求廠商進行改善,廠商即進行設備調整,並進行第二次測試作業,唯第二次測試作業受柯羅莎颱風影響需延後一日執行,唯承包廠商表示該公司因另規劃其他作業行程,無法調整人力配合測試,且考量設備功能應已達極限,故自願放棄原要求辦理之第二次測試作業程序,並以第一次測試結果作為驗收之依據。至此,在未符契約功能規定下,是否可由監造單位要求該公司依第一次測試結果在未符契約功能條件下提送峻工報告書,並送請驗收? 二、另基於該加熱器設備後續改善無法在本廠內進行,唯移出本廠改善亦會影響操作,故後續本案驗收時,廠商主動於峻工報告書主動提出減價受及延長保固由三年至五年做為改善處理方式,以憑驗收,是否符合規定。 三、又本案功能不符是否應要求提出瑕疵擔保,瑕疵擔保依民法規定係為何? 因本案有執行期限壓力,惠請儘速協助解釋疑義 謝謝 敬祝業安
提問日期:
096100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臺北市立中崙高中校舍新建工程(內裝工程)於93年10月20日與承商終止合約,並委請第三公正單位辦理終止合約後結算鑑定,於94.8.18.本校依約及鑑定報告書向臺北市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報廠商有採購法101條款情事,於94.10.5.承商(信福營造公司)提出申訴書,於95.6.6.教育局函基於息爭止訟同意本案履約爭議調解成立(調 94072 號),於95.6.2.臺北市申訴審議委員會<訴94034>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本校乃依調解成立書.合約及鑑定報告書向承商罰款及沒收保固保證金等,並於96.3.8.辦理本工程驗收結算證明書已完成發給承商。然承商於96.8.22.來函要求退還本工程保固保證金,本校原依合約第廿四條<....如係終止合約...保固期滿,就未動用部分,仍歸甲方所有...>沒收承商保固保證金,故保固保證金不退還承商,是否有當?懇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6100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臺提問內容 1.本校「學生活動中心暨附建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預計採購金額計29,140,000元,惟總工程費至今尚未確定,須於97.5.31前通過都市審查,並依97年度議會審定單價計算,方可確定。 2.95年度預算編列前項委託技術服務費計2,745,000元整(已辦理保留), 96及97年度並未編列相關預算。請問: (1)依預算法25條及工程會95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42190號函規定,在預算來源未確定前,可否先行辦理採購? (2)本勞務採購金額雖預計為29,140,000元,惟截至本年度為止,其預算金額僅為2,745,000元整,如本年度委託技術服務範圍,僅須完成於97.5.31前通過市府都發局都市審查為止,則本勞務採購如可辦理發包,應採「已確定之預算金額(2,745,000元)」抑或「未確定之預計採購金額(29,140,000元)」?其採購方式為何?其契約總價應訂定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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