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內容請先經過內部充分討論,並建議經各機關主任秘書/總工程司以上層級核定)
請問未達公告金額的財物採購,使用電子投標,本案有後續擴充,依本案各決標單價保留後續擴充金額,預計金額為22萬7,000元(經費來源為114年度高優子計畫A-資本門)。
請問訂約時的決標金額,訂約時能否以廠商在電子系統上的各項單價為決標單價,或是仍需以比例計算。
若訂時後,廠商發現此問題,提出異議。
是否有補求措施?
補辦理協商,辦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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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諮詢關於「典藏庫房新建暨南進門改善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下稱庫房專管案)建造百分比法契約價金計算方式
說明如下 :
一、案情基本資訊 :
(一) 庫房專管案基本資料
1. 更正招標公告日:107年5月15日
2. 招標方式 : 委託專業服務限制性招標
3. 底價金額新臺幣(下同): 32,750,000元
4. 預算金額 : 32,914,648元
5. 決標金額 : 32,750,000元
6. 決標日期 : 107年6月7日
7. 契約原服務費計算方式 :
原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為「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服務費用計價方式為「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2.95%,並依甲方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率(議定折扣率99.499% : 折扣率= 決標金額 / 預算金額 = 32,750,000 / 32,914,648 = 99.499 %)。
8. 目前服務費計算方式 :
續經109年10月28日庫房專管案服務費計算會議,依據下列 :
(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6年3月31日發布)第二十九條規定略以 : 「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列…訂定統一折扣率。2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
用。3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略以 : 「技服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9月11日起生效,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招標之公告日或未經公告招標之邀標日在生效日前者,適用修正前技服辦法第29條及其附表之規定」
本案之招標公告為107年5月15日,依上開函釋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故決議將庫房專管案「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式之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服務費總額成為2,639萬3,945元。
(二)統包工程基本資料
1. 案名 : 庫房專管案服務之工程「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新建暨南進門改善統包工程」(下稱庫房工程案)
2. 招標方式:最有利標不訂底價採購(亦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
3. 預算金額 : 1,073,573,714元
4. 決標日期 : 109年8月21日
5. 決標金額 : 1,073,570,000元
二、依庫房專管案提出之疑義說明 :
(一) 機關辦理採購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應考量市場行情編定。庫房工程案雖無訂定底價,但其決標金額/預算金額比為99.99%,幾乎無折減,然而技服辦法)(106年3月31日發布)「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式之建造費用」卻以90%(扣除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代之,而有專管服務費偏離市場行情,不合理折減之疑慮。
(二) 經查相關調解案例(案號 : 調1110226號)(文尾附件),當事人為某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下稱系爭技服案)服務之工程案,為固定價格,最有利標決標,調解書內容略以 : 「四、經查 : (二)本案爭點在於 : …雖本案於工程採購決標過程未有訂定底價之程序,然造成當事人於辦理招標前應已
有評估並認為該固定金額堪為貼近市場行情之價額,方為訂定,況且該工程採購施工廠商向他造當事人請領之工程款,亦是基於該固定金額計算,故就本件工程採購建造費用之認定,如不採該固定金額而以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代之,反而有不合理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基於調解目的,建議他造當事人以本案之固定金額作為建造百分比計算之基準,給付相關技術服務費用予申請人。」
(三) 現行技服辦法(109 年 09 月 09 日發布) 第 29 條第3項 :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其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為「統計106年至108年工程採購採未訂定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其決標金額約為預算金額百分之99.3,且此等工程案件有百分之99.5係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爰修正第三項之建造費用,以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代之。」 已刪除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百分之九十代之敘述。
三、總結疑義
綜上,庫房專管案之建造費用,改採「工程結算金額(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或採「工程預算金額」,於法是否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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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案為工程採購,因契約書上有一條寫為「訂約後 15 日內(不含例假日)」,想詢問在計算這15日時,是否應將星期六計入,因為承商法務敘述,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不管是例假還是休息日,假別皆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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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
本校午餐採購案(財物)係以最有利標/固定金額方式決標,
投標須知第陸節「投標」、四十二、(七)已載明「…本案採固定費用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但應依本案固定價格於服務建議書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價格者為不合格標)」。
另投標須知五十七載明「廠商之投標文件及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為不合格標。但經本機關依第56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另廠商之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於評選項目所報內容,除招標文件載明不符合者,不納入為評選對象外,該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載之情形,由評選/審查/評審委員會(或小組),就各評選項目或子項不符合之情形,酌予扣分或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非屬不合格標。(一)投標文件未依第陸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如廠商投標時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檢附服務建議書,可否依上開投標須知五十七判定廠商為不合格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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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有點急)
有關契約變更涉及新增項目,
採購案契約價金353萬6,800元整,契約變更之部分加減帳金額為9萬6,000元整(加帳48,000元、減帳48,000元)
變更項目單純為同一項僅執行內容微調,因前述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想詢問下列程序辦理方式符合監辦單位規定?
1.採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另變更項目單純,經評估後擬不辦理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抑或是要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1項,適用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因第一次遇加減帳金額為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似乎無相關規定,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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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
113A05 113年上半年度宇宙劇場全天域數位影片租賃採購案
目前是採公開招標,固定價格給付評選,因球幕及立體影片代理商僅有兩家,第一次一定會流標等第二次改採限制性招標。
因本館有盡量為天文影片之需要(特定及專屬)
是否可以引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對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採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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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第一次開標因廠商未進入底價,廢標,現進行第二次招標,若開標時僅1家廠商投標
1.需參考廠商報價重新訂底價嗎?
2.若需參考底價,是議價6次?
3.若不需參考底價,是減價6次?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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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預計採購5把演奏級大提琴,預算為145萬(每把29萬),5把的規格均相同,但不同廠牌或製琴師所製作的琴,其音色會有所差異,故希望可以在所有投標廠商所提供的琴中,讓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時,挑選出5把最符合需求的琴,但這5把琴有可能分屬不同廠商提供,請問該如何規劃招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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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二、想請問,上開所提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是不是限於由本國銀行(如:台灣銀行、兆豐銀行等)開發才可被台北市政府所接受?
如果是由外商銀行在台之子行(如花旗銀行、渣打商銀、星展銀行等)、或分行(如美國銀行台北分行、紐約梅隆北分行)所開立的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台北市政府是否接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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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預計辦理10億元的財物採購案(含設計、供應及安裝之財物統包)設備費約七成,設計供應約三成,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
若該應花稅法: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設備費、安裝費),如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需以契約總價金則較高稅率計算印花稅額。以本公司預計的採購金額,印花稅額將高達1百萬元。倘能分開訂立設備買賣和安裝合約則本公司只需要支付30萬12元的印花稅。
請問本公司在辦理採購時,能否同時使用財物採購契約和統包工程契約,分別依設備金額和設計安裝金額分別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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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小組您好,我是台北市的公司,因為有公股所以依據第4條若有符合會上採購網同政府招標程序
若有一案,已選出pcm,監造尚未招標,主體設備標案無論是工程統包或財物統包皆超過鉅額的採購案
若以達鉅額採購,公開招標,決標方式擬採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標案
從前置作業開始,程序應該為何比較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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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認定相關,廠商資格設定"僅需任一項符合",且(16)其他業類資格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Q1.若同時訂有(8)建築師事務所(9)專業技師事務所(10)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此時若工程技術顧問業前來投標,又因a.b.c相關證件未備齊或資格審查不合格,惟其仍符合(16)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該公司是否符合投標須知所訂之廠商資格?
Q2.投標須知第13點廠商資格(1)-(15)及(16)屬有重疊之關係?或認定上(16)為非屬(1)-(15)外之其他廠商,故就算(16)已設定全開放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公司或法人,若有(1)-(15)類廠商前來投標,仍需符合各自所需之a.b.c特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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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13年預算未通過的監造設計委託勞務案 保留決標的決標紀錄(固定費率)決標紀錄上可以寫出決標金額嗎?或是要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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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規劃防水工程預算金額3,800,000元,9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小額採購(149,000元)簽訂規劃設計技術服務案,現已審定規劃設計成果據以辦理工程招標文件,可否於12月份與「A建築師事務所」以契約變更方式簽訂監造服務149,000元,屬未達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逕洽其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想詢問規劃設計技服案可以契約變更納入監造服務?是否有規避採購法相關規定(設計費用3,800,000X5.9%=224,200、監造費用3,800,000X4.6%=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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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決標,俟113年預算通過審議後才決標 請問決標紀錄也須依規定1個月內上採購系統公告決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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