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辦理市有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委託經營案,經辦理資格審查及公開評選後決標給得標機構,現因契約規定(招標資料均有載明後續擴充內容及規定)機構對於本契約期滿前有意續約者,本局應依評鑑結果決定是否同意機構續約之申請。試問本案擬辦理後續擴充其評鑑之專家學者是否有限定於標案管理系統下載,或無明確規定可由本局自行聘請專家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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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陳專門委員想明瞭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與工程會為何有差異性?此差異性是否導致將來工程會查核時,列為缺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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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酬金內之計算範圍如何,請協助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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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援「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十、(一)得由施工預算書提列之工程準備金項下支應。
請問:
1、工程準備金之編列有無相關規定?
2、編列百分比?
3、目的(可支出項目)
4、編列時機(於預算編列之初即增列一項工程準備金亦或於施工費多編一點)
5、適用案件
6、如何編列(編在預算書或施工預算書敘明)
7、如果無工程準備金相關規定,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控管一部份錢以為支應物調所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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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關於開工日與採購案件合約簽訂日之關係。依合約簽准得用印日為合約簽約日,合約內容之有效期限朔及至決標日起有效,據此開工日是否不受限須限為簽約日以後.或仍須待合約簽訂日後始得開工。另得否依決標即代表雙方之合意,決標後即可報開工。懇請惠予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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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個人有以下幾點問題想請教您
一、本局將於97年底前辦理本市12所社區大學委託經營業務,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本局業務單位曾就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召開二次討論會議,其中市府法規會人員及本局法制人員均表示,此委託經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可否就此部分,敬請惠賜卓見。
二、若適用政府採購法,則應屬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那一項?又每所社區大學預算經費為200萬,一年12所社區大學總經費2400萬,續約二年,預計7200萬,其中是項採購案及契約審查是否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備。
三、若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者,則評選委員名單之遴選,是否不受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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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查工程會現行制式的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中,第四點有關保證書期限的文字為:「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一〉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二〉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目前服務機關有發生1案例,因工程延期致連帶保證書即將過期,但廠商拖延不向出具保證書銀行申請延長期限,此種情形,機關非常頭痛,若規定格式改為「本保證書有效期間依機關通知」,對於機關較為有利,對於廠商也不至於會有不利的情形,不知目前機關是否可請廠商提供前述有效期間為「依機關通知」的保證書?若不能,請問對於廠商拖延不向出具保證書銀行申請延長期限的情形,可有何應對措施?
另外,前述「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與採購投標須知對於工程履約保證金規定的期限,應較履約期限長105日以上〈有初驗程序者為155日以上〉,兩者似乎有出入,煩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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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準用及參考最有利標案件因尚有議價程序,是否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之底價訂定程序以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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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請問有關選擇性招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若本局欲與廠商訂立五年之合約,請問超過第三年(即合約第四年及第五年)內是否仍屬有效期內之合格廠商?合約期限若訂立五年是否有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2、依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捌節簽訂契約第62條規定:「......,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若因業務上之需要自行印製合約,可否另訂於補充投標須知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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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乙方依契約於履約期限完工,驗收時因檢附之材質證明文件不符契約規定,驗收結果不合格。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甲方函復說明後仍請承商儘速改善驗收缺失,而後乙方提出減價收受,經甲方檢討符合減價收受條件。上述「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經甲方檢討函復說明並仍請乙方儘速完成缺失改善之期間」及「乙方提出減價收受至甲方檢討回函同意之審核期間」,計算逾期是否得當,請惠予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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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24日府頒「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罰則(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請問:
1.工程材料數量(如結構工程中之鋼筋數量)計算編列錯誤,是否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
2.單項工程數量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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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新址室內裝修工程得標廠商在核對相關證件時,無法依-投標廠商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聲明書第10 項附上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勞保證明文件影本,本所以去函請廠商補正資料:
1.該廠商表示,投標文件中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確實沒有在該公司加保,
2.該廠商表示本所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未註明,故無法提共.
3.該聲明書已載明於投標文件中-投標清單內的文件之ㄧ,確實未載明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本所此招標作法是否符合本府規定?.
4.若該廠商回復確無證明文件時,可否依該聲明書附註1規定,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哪項規定撤銷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
5.同樣的-廠商等法律責任切結書中專任工程人員(開工前須檢附)亦無法取得,該如何處理?
6.若逾期(決標後15日)未簽約如何續辦?
敬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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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廠曾委託廠商以某個軟體(例如:basic)為基礎來設計一個程式(該公司將此程式以XXX軟體來命名作為公司之商品),以控制一些設備。
而目前本廠須在原程式系統之架構下來擴充功能,且希望採以限制性招標加列公告方式辦理(因為可能只有該公司或取得授權之公司來承攬)。
為達到上述之目的,因此就軟體技術採購方面,不知可於招標公告中之廠商基本資格中如何來訂定,或於工作說明書中指定得標廠商須以特定之XXX軟體來進行程式系統之功能擴充(若非原設計公司則須取得授權證明),何者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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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去公訓處上課,工程會廖訓詮老師說明10萬元整屬於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者才要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想請教本府的規定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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