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邀請藝文團體或音樂家演出,如對方要求簽約後先支付總金額30%之預付款,請問是否需報府或報局核定;或多少金額以上案件才要。
答覆內容:
一、依本府97年4月22日府授工採字第09730135100號函示,機關辦理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有關支付預付款事宜,回歸採購契約、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但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30%為原則),除特殊個案及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一律免報府核定。惟請注意應於契約明訂預付款支領前,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規定,提供同額之預付款還款保證,及預付款支扣回方式。
二、依前揭函示,本府89年2月8日府工三字第8900698600號函、89年4月27日府工三字第8903039700號函一併廢止。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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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