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其處置有二種方式:(一)如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二)如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或該等廠商報價相同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4條及第15條第3項規定。 請問:招標文件未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方式,惟價格(標價)已納入評分(20%~50%),對於發生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情形,應如何處置?若採上述(一)方式處置,價格(標價)之評選項目即重複採計是否易造成廠商投機故意減低標價而有不公平之虞?得否既已將價格(標價)納入評分,其評選結果,如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之情形,可逕採上述(二)方式處置,以符最有利標決標精神。 另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貳.一.(七)後段規定:如已於招標文件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 試問:評選結果之最優勝廠商,如其標(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應以何種金額決標?
答覆內容: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辦理採購,未明定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將價格納入評分時,經評選委員會評選為同一優勝序位者,表示該等廠商所提供之服務或標的,包含價格在內之綜合評比具同等價值,於辦理議價時與標價最低者議價,可以較低價格達成同等價值之協議,故爰請依工程會95年10月5日工程企字第09500388580號函說明二,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2款、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8條第2款、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第2款等規定辦理。
二、至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投標廠商標價低於該費用或費率之情況,本府刻正研修投標須知等相關規定,未來將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服務建議書內詳列報價內容,並填妥投標書(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後)置入服務建議書內。如有不一致,報價以投標書所載為準。將透過新規定予以排除該狀況之發生,另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內「採購業務諮詢Q&A」96年5月15日之答覆案例併請參酌。如最優勝廠商報價低於招標文件所訂決標之固定金額(服務費用)或費率,對機關節省公帑更為有利,建議以廠商之報價為決標金額。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