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5月19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
提問內容:
本大隊機電維護採購案,詳細表內計有維護保養費用9個月,電氣設備高壓、低壓檢測費2次(4月、10月施作),每月分批結算、分批驗收。驗收時於分批結算驗收證明書內之驗收意見欄內已敘明結算內容、項目、單價金額、結算總價,是否需再填具「結算明細表」,另詳細表內有2項施作項目(按月施作),是否屬實做數量結算。
答覆內容:
本府96年3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630066600號函「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第貳部分之採購業務諮詢及相關法令執行疑義研析澄釋作業)之公文諮詢、網頁諮詢、電子郵件諮詢及傳真諮詢皆為一級機關之採購疑義釋疑途徑,考量上級機關對對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宜之權責,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學校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有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206502000號函,先洽詢直屬上級機關。本案請 貴隊依前揭說明辦理。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