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4月28日
提問分類:
其他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及本府補充投標須知範本所定「廠商納稅證明」,除涵蓋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均可資證明外,請問投標廠商得否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欠稅查復單作為前述所訂之納稅證明文件?
答覆內容:
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7830號函說明二:「按旨揭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屬個人所得稅者,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來函所稱『無欠稅(所得稅)證明』,與上開證明文件有別。」。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