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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100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提問內容: 1.依據臺北市議會95年11月10日議事字第09500384400號函規定「今後市府各單位出租市有公用房地供金融機構設置自動櫃員機,應採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 2.本校出租市有公用房地供金融機構設置自動櫃員機計1台,屬本校教職員工薪資轉帳銀行-臺北富邦銀行所有。 3.本校以往皆依「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規定,每3年與臺北富邦銀行簽訂合約,合約規定該銀行每月須繳付1,000元使用費,3年共計繳付36,000元。 4.臺北富邦銀行既為本校教職員工薪資轉帳銀行,在薪資提領或轉帳有其便利性,且可免扣手續費,如為他家銀行所設自動櫃員機,除不方便外,另須扣繳手續費。 5.本案採購金額計36,000元(3年總額),依採購法子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6.請問本案應如何辦理採購?敬請 告知以遵循辦理。
提問日期:
09609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提問內容:
本採購案於補充投標須知中規定:「廠商納稅證明:(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本案開標時,1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中納稅證明文件,所提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申報聯影本上未見「核收機關及人員蓋章處」之蓋章,本局遂依前項規定判其為不合格廠商。 今廠商主張應依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60條第1、2項規定讓其提出說明乙節,是否適法?惠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609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請問營造業法中所指之專業營造業如鋼構.基礎.庭園.景觀或者室內裝修業是否可以單獨投標公共工程?如果可以是否有承攬造價限額?請賜知相關規定或依據,謝謝!並請勿於答詢時打官腔,以免打擊基層承辦人員之上進心!
提問日期:
09609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提問內容:
一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簽章」一欄,可否簽名不蓋職章? 二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0款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於開口合約(本所維護工程採單價訂約,分批用施工通知單請廠商施作)是否應適用,又本款稱「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是否有裁量權?
提問日期:
0960919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捷運木柵線月台區天花板及照明設備更新工程」(以下稱本工程)照明燈具所佔面積是否於天花板計量上扣除,本工程鋁合金天花板型式皆為1200mm×600mm及1200mm×300mm,使用之燈具型式為1200mm×600mm及1200mm×300mm T-BAR式,燈具安裝上不需將天花板額外加工,直接安裝皆可,且本工程契約詳細表皆編列燈具單價及燈具安裝工資,請問 貴局天花板計量方式,是否要扣除燈具所佔之面積,若不扣除燈具所佔面積,而本公司已編列燈具單價,是否有重覆計價給付的問題。
提問日期:
09609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五十五條: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履約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部分,得標廠商得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但該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本標案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並經本機關同意者為限。 請問本項規定依據之法源為何?本條規定是否必放?機關是否可以考慮不放入契約中? 若得標廠商未能完成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也無意繼續履約,機關似乎只能將連帶保證廠商以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處理,因而損失之50%履約保證金將無法拿回,這似乎不是很合理的做法?
提問日期:
09609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本廠網球場(壓克力球場)整修,廠商表示有關本廠所規定壓克力材料的檢驗方法實為其他物料的檢驗方法之情形下,例如:試驗項目耐磨耗性檢驗方法CNS10789為合板刨光機動態檢驗法、伸長率檢驗方法ASTM D412適用範圍為硫化橡膠和熱塑性彈性體,請問是否可將此類不適用之檢驗方法排除?
提問日期:
09609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有一工程在保固階段,係因近日之颱風影響,致完成之工作物損壞,於契約中之條文未規定在保固期內,除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壞,乙方可不予保固,亦未載明因天候等因素發生損壞,乙方可不用負責,請問本工程之維修應由甲方還是乙方負責?惠請解惑,謝謝!
提問日期:
09609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國樂團
提問內容:
本團依據「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機關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辦理活動實施原則」與其他團體合辦節目演出,假設本團與國光劇團合作並依企劃案經費支出,分攤部分經費、團員演出;其門票收入按出資比例回饋解繳市庫。 請問上述活動經費是否須另依採購法辦理?
提問日期:
09609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請問「水果」採購金額如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是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之生鮮農漁產品除外規定及90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900065413號解釋函,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提問日期:
096091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提問內容:
決標過程直接由評審主持人宣佈得標廠商疏忽未通知監辦人員臨場 如何辦理事後書面監辦
提問日期:
0960910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即將辦理由上級委託之勞務採購-有關工時人員之進用 請問勞務契約範本中第二條 (契約生效) 契約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其中「除另有規定外」之涵蓋範圍暨解釋為何?敬請協助釐清,萬分感謝。 因本中心即將辦理之勞務採購依據上級會議決議,其契約起迄日期原則如后:「自簽約日起迄96年12月31日止;並得依該區工時人員實際出勤情形,追溯至96年7月20日起生效」此項契約生效是否合乎採購法之規定暨本府之規定。
提問日期:
09609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提問: 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71條第4項、第73條第2項關於勞務驗收之規定,其「準用」之涵意為何?勞務採購之驗收,本府有無訂定統一作業流程?機關是否必須比照並適用前述規定辦理驗收? 二、本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94年4月26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550號函頒訂)第29條規定關於驗收程序,係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驗收。其審查會議紀錄,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規定,得視為驗收紀錄,該召開各階段審查會議,是否須依本法第13條由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紀錄是否必須經由監辦人員簽認後始符驗收程序,得以辦理付款?機關對於技術服務及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案,辦理各階段審查會議得否通案於審查會議後,紀錄以會簽方式處理,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作為得否給付服務費用之依據?
提問日期:
09608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健康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有2筆預算如下: 1.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0萬8,000元整,用於保健業務及其他相關業務用印刷費,印刷項目繁多,但每項印刷費金額小,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此外亦有其他項目下印刷費(均小於10萬)是否須合併辦理上網招標?(因總計大於10萬?), 2.保健業務費項下預算金額單筆:11萬1,000元整,用於各種活動用宣導品,因本中心舉辦之活動不盡相同,須依各種不同疾病或衛教項目採購不同主題之宣導品。該項費用因各健康服務中心作法不一,有中心辦理10萬元以上招標案,有些中心則未辦理招標案,請問該項經費是否需依採購法辦理10萬元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以下之招標案。 以上疑慮,盼祁見復解惑,請 鑒核。 感謝萬分!
提問日期:
09608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於96年6月初業務課室陳簽以限制性招標採購,並於簽中隨附請購單、報價單(經多次電話議價後,獲廠商最優惠之報價單)。後,本案奉 准採限制性招標,惟由於所附請購單業已核章完成,故業務課不熟悉採購法,以為請購單完成即完成程序,逕行通知廠商履約,廠商並於96年6月履約完成。 本中心發現本案未依規定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上開缺失行政責任,本中心刻正內部檢討論處中。 致於支付廠商價金部分,依本中心會計單位表示:「審計規定,採購需於程序完備後方可付款」。 是故,請問為完備前未執行「召開議價會議、訂底價、決標、簽訂合約」等程序,可否再訂底價並邀廠商議價以完備程序,符合審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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