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7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決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請問以下問題 一.原案為95年巨額採購勞務採購,有後續擴充二年(96、97年),公開評選限制性招標。 二、原案將辦理第二次續約,請問可否採用固定金額給付而議約處理不作議價程序,或仍須辦理議價程序 三、若仍須議價,本案有經契約規定成立評鑑小組針對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提出意見,請求修正,廠商同意修正,可否先行針對原契約、服務建議書內容達成議定,再行辦理議價手續。 請 核示。 PS..急…請回覆,謝謝
答覆內容:
一、貴局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除原招標文件已敘明以原契約條件或原契約價格續約者外,針對續約之內容及價格宜另與議定。
二、辦理議價程序前,應先明定履約相關內容,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再辦理議價,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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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