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準用及參考最有利標案件因尚有議價程序,是否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之底價訂定程序以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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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請問有關選擇性招標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前項名單之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載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於有效期內得免逐年公告。但機關仍應逐年檢討修正該名單」。若本局欲與廠商訂立五年之合約,請問超過第三年(即合約第四年及第五年)內是否仍屬有效期內之合格廠商?合約期限若訂立五年是否有牴觸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2、依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捌節簽訂契約第62條規定:「......,契約書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本局若因業務上之需要自行印製合約,可否另訂於補充投標須知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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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乙方依契約於履約期限完工,驗收時因檢附之材質證明文件不符契約規定,驗收結果不合格。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甲方函復說明後仍請承商儘速改善驗收缺失,而後乙方提出減價收受,經甲方檢討符合減價收受條件。上述「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經甲方檢討函復說明並仍請乙方儘速完成缺失改善之期間」及「乙方提出減價收受至甲方檢討回函同意之審核期間」,計算逾期是否得當,請惠予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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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10月24日府頒「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罰則(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請問:
1.工程材料數量(如結構工程中之鋼筋數量)計算編列錯誤,是否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
2.單項工程數量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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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新址室內裝修工程得標廠商在核對相關證件時,無法依-投標廠商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聲明書第10 項附上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勞保證明文件影本,本所以去函請廠商補正資料:
1.該廠商表示,投標文件中室內裝修專業人員確實沒有在該公司加保,
2.該廠商表示本所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未註明,故無法提共.
3.該聲明書已載明於投標文件中-投標清單內的文件之ㄧ,確實未載明於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本所此招標作法是否符合本府規定?.
4.若該廠商回復確無證明文件時,可否依該聲明書附註1規定,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50 條哪項規定撤銷得標權並沒收押標金?
5.同樣的-廠商等法律責任切結書中專任工程人員(開工前須檢附)亦無法取得,該如何處理?
6.若逾期(決標後15日)未簽約如何續辦?
敬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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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廠曾委託廠商以某個軟體(例如:basic)為基礎來設計一個程式(該公司將此程式以XXX軟體來命名作為公司之商品),以控制一些設備。
而目前本廠須在原程式系統之架構下來擴充功能,且希望採以限制性招標加列公告方式辦理(因為可能只有該公司或取得授權之公司來承攬)。
為達到上述之目的,因此就軟體技術採購方面,不知可於招標公告中之廠商基本資格中如何來訂定,或於工作說明書中指定得標廠商須以特定之XXX軟體來進行程式系統之功能擴充(若非原設計公司則須取得授權證明),何者較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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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今天去公訓處上課,工程會廖訓詮老師說明10萬元整屬於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者才要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想請教本府的規定也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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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採購案(97年度辛亥區民活動中心2樓隔音窗工程)辦理變更契約1案。
該案於97年7月22日決標,得標廠商來文申請變更夕酸鈣板材質為MP板材質,並檢付價格效益比較且未增加契約價金,經業務單位審核同意首長簽准後辦理契約變更。前述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五屬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條及該案合約第三十五條(同工程契約範本)一項第四點:「…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辦理。因該情形非涉及契約價金變更亦非新增項目。請教是否仍應辦理議價手續為宜。請惠予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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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未達巨額),訂約日期為96年6月14日,契約中有關勞安衛生管理規定,係依本府93年9月2日所修訂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勞工安全衛生須知」辦理,因該安全衛生須知本府已於96年7月13日重新修訂,其補充規定自96年8月1日起亦停止適用,因本工程尚未辦理契約變更,請問未辦理契約變更前,相關之勞安衛生管理事宜,應依原契約規定辦理,或依96年7月13日修訂之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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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府授工採字第09730195100號函內容,修訂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本工程於96年2月決標,目前正履約中,尚未完工,另依契約第12條「本工程得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調整工程款」規定,須調整物價調整。
請問1、本工程是否依市府97年6月修定後規定辦理?
請問2、另物價調整指數是依市府主計處所公布還是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請問3、97年6月所修定之規定,其內容三、2、「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
稅什費(含廠商利潤、管理費、稅捐)」,其廠商利潤部分,本工程於詳細表中並未單獨列出廠商利潤,其廠商利潤皆包含於各施工項目中,難以由各項拆除細項,請問要如何扣除?
請問4、若本工程非採用97年6月修定規定辦理,請問應採用何時公布之版本?凡後續計價是否皆依該版本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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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畢業旅行開標後,進行資格審查
在補充投標敘明遊覽車公司要同一家公司
有一家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如下:
龍貓公司與龍亨公司兩家公司各為夫妻所經營目前未離婚、公司地址亦相同,車輛由龍貓公司統一管理、調度,應解讀為同一家公司
請教這種說明是否能為證明同一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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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某一工程採購案件招標,審查某一廠商(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之公司)資格文件納稅證明文件時,就納稅證明文件部分,該廠商僅於投標文件中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高雄市政府核准設立發記公司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明,未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該廠商出席代表於開標當場表示,其未收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且其表示其已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高雄市國稅局核發之統一發票購票證,已表示新設公司完成納稅之準備,故應為資格有效標。
承上,請問:
1. 補充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認定標準第3條第5款所稱「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是否係指財政部各地方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而非指各縣市政府?
2. 是否全國各地所有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皆有發予新設公司核准設立公函?
3.如有新設公司未附上述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所發之核准設立公函,招標機關是否即應依補充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規定判定為資格無效標?抑或須暫停開標程序,依投標須知第38點規定請廠商提出書面說明,並向該權責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確認後,始得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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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教一下有關最低標決標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的問題:
當採購案於決標日(97.7.11)後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發現得標廠商於投標時所附之影本為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其為95.8.10之版本,而正本係為97.1.15日之版本(本案公告日期為97.6.27),請教此情形是否即為府頒投標須知六十四、(二)「...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之情形,並應撤銷其得標權?懇祈卓處惠覆,無任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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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所人事室因行政中心(A、B棟)大樓耐震能力修繕補強工程,致辦公空間動線改變,擬變更設計,修改出入口、辦公空間移至另一側、敲除木櫃改購置鐵櫃及增設OA屏風暨相關配電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採購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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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廠97年度歲修專業服務案依採購法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公開評選,第一次公開評選完成後於後續議價階段議價六次不成作成廢標,隨即辦理第二次公告,並完成第二次評選作業,評選過程價格已納入評選,廠商有將報價列入服務建議書中,唯後續價格標開標作業,廠商未將標單放入價格封內,本案本廠目前作成暫緩開標。
請問廠商未附標單,是否能進行後續議價作業?
本案為急件,煩請盡速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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