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去公訓處上課,工程會廖訓詮老師說明10萬元整屬於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者才要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想請教本府的規定也是這樣嗎?
林小姐您好:
有關您的疑問答覆如下: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2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本辦法),因本府未訂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之相關規定,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二、本府10萬元整及10萬元以下屬小額採購,得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至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者(以上或以下包含本數;超過或未達則不含)適用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三、若有採購相關問題,可於「臺北市政府—採購資訊業務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index.php)首頁 >採購事務 > 採購業務諮詢 > 採購諮詢」中填入問題,本府將儘速為您解答,謝謝!
臺北市政府 敬上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