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4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最有利標。」,準用及參考最有利標案件因尚有議價程序,是否得以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之底價訂定程序以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惠請釋示。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500220160號函送「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陸、三、(四):「有關該作業須知第4點『價格合理』,機關得比照本法第46第1項關於底價訂定之規定,作細項分析。」。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