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0月24日府頒「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罰則(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請問:
1.工程材料數量(如結構工程中之鋼筋數量)計算編列錯誤,是否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
2.單項工程數量之定義為何?
有關本府「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32條(三)規定單項工程數量乙節,工程材料數量計算錯誤原則上屬於工程數量編列不實,請依契約認定之;另單項工程數量係指詳細價目表中各工程項目單項之數量。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