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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703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1.請問一下再一般勞務採構中契約價金的給付有總包價法和單價計算法有什麼不同呢? 2.在智慧財產權的部份有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和機關取得全部權利有什麼不同呢? 3.一般的勞務採購需要保留保險金和稅捐的金額嗎?
提問日期:
09703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監理處
提問內容:
請問異質採購最低標,其價格應否納入評比項目?謝謝回復。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本局在辦理再生能源推動之相關業務時,有關辦公大樓更換省能燈泡,擬以"請私人廠商捐贈,本局再於大樓明顯處設立捐贈廠商之公司名稱、省能燈泡之效率等訊息。" 請問上述事項,是否有涉及幫廠商廣告之「對價關係」?若有,請問該如何處理類似由私人廠商捐贈之作業? 以上事項,煩請幫忙回復,謝謝您!!!
提問日期:
09703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提問內容:
1.本分局辦理整修工程後驗收前,監造單位經承商所提出補修外牆時發生該外牆少部份無法補平整,因原破損磁磚已無生產,承商採用現有生產相近之磁磚補修,承商施作未達工程標準之要求,經承商多次修改仍未見效果,之後承商向監造提出依合約第43條減價收受方案辦理,經監造單位審核無意見,並經本機關首長同意,有關工程結算明細表如何填報,請說明? 2.依合約第43條甲方依前款約定辦理時,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1.屬尺寸不合規定者,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2.屬工料不合規定者,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問題是如何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提問日期:
09703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提問內容:
1.本中心原採購「環保局清潔隊員徵試報名書表」1萬份(信封有封口),約計9萬6,000元整,故以小額採購方式購置。 2.現因1萬份資料已被索取完畢,必須增印5,000份(信封沒有封口),約計3萬元整。 3.前2項金額相加已逾10萬元。 (1).本中心應如何辦理相關程序?(2).因決標公告有底價欄位,所以本中心應如何訂定底價?(因為9萬6,000元已依小額採購方式購置,所以如果只訂後面3萬元的採購底價,似乎不合理)
提問日期:
09703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提問內容:
有關本院今年度編列5個預算工程案,分別為: (1)致中樓無障礙生活照顧區改建工程(施工費為11,140,777元,56個房間改建) (2)公共區域無障礙設施改善工程(施工費為2,394,020元) (3)致中樓浴室漏水改善工程(施工費為1,516,358元) (4)致和敬老所頂樓冷熱水管更新(施工費為1,103,300元) (5)致和敬老所塑膠地磚更新工程(施工費為2,026,188元) 請問: 1.本(1)案(1)案以房間及浴室無障礙改善為主,施工期程約4月至10月份(含B1-2樓污幹管、蒸汽管路、天花板汰換),第(2)案亦含有無障礙設施設備更新,又第(3)案亦屬浴室改善範圍,因施工地點均屬致中大樓,為利工程施工期間之協調、配合事宜,且衛浴設備提供之一致性,故原訂將(1)、(2)、(3)等3個工程合併發包作業;另(4)、(5)工程分別發包。 惟為利預算可互相勻支,建築師建議此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18,180,643元),當否? 2.府頒契約書第11條明訂,估驗計價不得視為該工作(物)業已驗收合格,而契約書第44條(一)之「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情形,惟此2條實際執行情形應如何做?例如: A.因本院安養長者約有560名,本院第(1)案工程施工房間數為56間,無足夠空房可釋出同時施工,需以約每20間房為施工單位,並於完工後,先安排符合資格長者進住,此情形是否屬第44條「部分驗收」情形,即部分驗收合格後,先行辦理20間房間之付款、保固事宜,而可不需依第11條辦理估驗計價。 B.或者以第11條辦理每月估驗計價1次,並於該20間房完工後,再依第44條辦理「部分驗收」之付款(扣除估驗計價之款項)、保固事宜。 3.若5案可合併1個工程案發包保固,應適用契約書第46條、(二)的2年還是5年期限?還是可載明5案採分別保固,如(1)案5年,其餘4案均2年? 4.本案可否於補充投標須知載明:「本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方式不適用連帶保證」,並可否將契約書第47條第(七)(八)之「連帶保證」刪除?
提問日期:
09703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請教問題: 投標期限截止後,因家數不足已可確定流標,請問可否通知已投遞招標文件廠商,免得廠商趕時間白跑一趟。 目前遭遇困擾: 是否應依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不得洩漏,但常讓廠商為參加招標(尤以中南部)而提前一天或趕個大早搭高鐵趕來,到場才知流標,勞民傷財,也損政府便民形象,是否有較佳處理方法?
提問日期:
09703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一、本局辦理「公有設施設備委記經營管理」如:委託民間經營臺北國際藝術村、委託經營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等…有關公告金額估列基礎事宜。 二、依本府「政府採購法適用原則分析」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本局現行以政府採購公告系統為公告平台,若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試問營運管理公告金額估列基礎原則為何??
提問日期:
0970303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提問內容:
本總隊(全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採購,於開標審查投標廠商文件時,發現1廠商以銀行開具之支票(無劃記禁止背書轉讓)繳交押標金,支票上憑票支付對象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雖廠商抬頭書寫為本總隊上級機關「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在考量本總隊應可領取該筆押標金及權益可確保情形下,判定該廠商為合格標,最後並由該廠商以最低標得標,該廠商亦完成繳交履約保證金。今次低標廠商來函表示最低標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補充投標須知(一):「繳納押標金時,招標機關欄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或以電匯款入帳方式:請填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自來水基金,帳號:○○○」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第38條之(二)之7:「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而其受款人欄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者為無效標…。」等規定辦裡。請問本案投標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抬頭書寫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是否屬合格標。
提問日期:
097030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提問內容:
1.本局97年度資訊設備維護案,其預算及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但今年本局預算書之電腦及周邊設備維護費之預算金額已超過公告金額.請問,本案採購應以公告金額或未達公告金額之相關程序辦理招標與決標? 2.因本案急需於3月初辦理招標事宜,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撥空儘速答覆. 3.提問人因於3.3-3.28至南港文官培訓所參加基礎訓練,能否請貴科承辦人員連絡代理人:侯分析師倩伶 電話:27208889轉1503 e-mail:ga_houmi926@mail.taipei.gov.tw 或 林股長淑琴 電話:27256859 e-mail:ga_jean@mail.taipei.gov.tw
提問日期:
09702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局目前辦理「檔案回溯建檔委外」採購案。案件性質概述如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50萬元(預計及採購金額均為550萬元)(係業務單位預估總數55萬件,每件單價預估10元編列)屬「勞務採購」。採「單價決標」方式辦理,每月依實際承作數量,按契約單價結算,採分批交貨(預估第1個月完成6萬件,後7個月每個月完成7萬件)、分批驗收及分批付款(共8期),全部總價不得逾預算金額,履約標的完成或總價達預算金額時即表示本案契約完成。 今有下列二點「疑問」,請問如此敘述有否違反採購法精神? 一、業務單位自訂罰則為: 1. 本局每月統計1次查核檢驗結果,其容許錯誤率為查核總件數的百分之5,若超過百分之5,每超過百分之1,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2計罰。 2. 廠商建檔之資料內容有錯誤或因建檔作業之疏忽、不當而導致其他任何資料之錯誤、瑕疵或消失者,應負補正或回復之責,並應於7個工作日內補正或回復完成;否則,每逾1日,按當月實作件數總價的千分之1計罰,罰款總額以當月實作件數總價之20%為上限。 二、底價採「每件單價」方式訂定,算至小數點第2位(係以數量約55萬件為考量)。
提問日期:
09702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提問內容:
1. 本局進行ISMS招標案. 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 在招標RFP上載明評選委員會時, 廠商簡報20分鐘, 詢答20分鐘. 2. 因之前誤判, 會議室只訂上午, 而下午被別的機關訂走了.(訂3/6日上午開會) 3. 評選委員5人, 外聘2人, 外聘委員已有1人確定開會當天下午有事. 想請問, 有沒有比較好的建議可以解決上述問題呢? 謝謝!!
提問日期:
09702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懷生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有關國內遊樂園門票〈如:六福村、劍湖山等〉,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屬獨家供應......,與遊樂區廠商辦理議價方式辦理?另底價訂定,因廠商報價確實比其公告在網頁之單價、其餘網站可搜尋到之單價及鄰近學校之報價相同,可否以上述理由一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不訂定底價?
提問日期:
09702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正區螢橋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有關財務採購設備之金額係以預算金額或預計金額做為是否招標之依據,例如顯微鏡預算金額為102000元,但因產品降價,約60000元可購得,需不需要辦理招標程序,或直接採購即可,另將其剩餘款移作他用。
提問日期:
09702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敬啟者: 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次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1月3日工程企字第09500420310號函釋: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所稱「監辦採購人員」指監視機關辦理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人員;另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亦適用之。 請問本府訂頒「臺北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五、(三):「各機關辦理採購業務人員之職期,主管及非主管人員之任期均為三年,但基於業務需要或表現優異者,經報請本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之規定,其中「採購業務人員」之意涵究竟為何?又「主管」之層級範圍係指為何,敬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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