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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1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工程採購案件,乙方依契約於履約期限完工,驗收時因檢附之材質證明文件不符契約規定,驗收結果不合格。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甲方函復說明後仍請承商儘速改善驗收缺失,而後乙方提出減價收受,經甲方檢討符合減價收受條件。上述「乙方於複驗不合格後提出規格疑義,經甲方檢討函復說明並仍請乙方儘速完成缺失改善之期間」及「乙方提出減價收受至甲方檢討回函同意之審核期間」,計算逾期是否得當,請惠予釋示。
答覆內容:
一、貴公司辦理本案工程採購案件,有關契約約定之材料設備之規格型錄、出廠證明、檢驗合格證明等資料文件應於施作前由廠商提送監造單位或甲方審查核可後,方得據以施工,並於驗收時將施工過程檢(查、試)驗紀錄等資料備妥供查驗,不應於驗收時始提出規格疑義、釋疑致衍生爭議,合先敘明。

二、本案屬履約事項,請依契約規定辦理,如契約未規定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6條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請 貴公司本於權責自行卓處。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999轉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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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