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管理應辦事項作業程序(B.2施工階段)

項次 應辦事項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設計廠商 機關 辦理、審查、審定、核定期限 法令依據及說明 控制重點 公文範本 使用表單 表單控制重點 實例 標準作業流程
B.2.1 (1)填報公共工程監造日報表   辦理   核定 1.辦理:
項次B2.1-(1):第一聯按日填寫、第二聯每月15日及月終各填寫1次。
項次B2.1-(2):詳控制重點2
2.核定:[3] 日。
基準7-1-(二)、品要15-(11)、26-(6)。

1.監造日報表應由工程司按時填報,簽章應採簽名方式。
2.B2.1-(2)如屬公有建築物則需填報項次,填報時機如下:(1)依建築法第56條所定必須勘驗部分;本表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2)建築師法第18條第4款其他約定監造事項。(3)監造廠商辦理建築師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所定事項。
監造日報表
(2)填報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建築物監造(監督、查核)報告表
B.2.2 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或建築物施工日誌 辦理 核定   備查 1.辦理:
項次2.2-(1):按日填報。
項次2.2-(2):依契約約定填報。
2.核定:[3] 日。
工契9-(二)-6、品要9-1-(2)、24-1-(8)、24-2。

1.施工日誌應按日填報。
2.公共工程填報公共工程施工日誌,公有建築物填報建築物施工日誌。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建築物施工日誌
B.2.3 申請主管機關各階段勘驗 辦理 協辦 協辦 督導 辦理:各階段作業[施工前]。 工契11-(七)-5、11-(七)-6。

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依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例如屬公有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
B.2.4 填報公共工程(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辦理 督導   督導 辦理:適時依規定辦理。 品要9-1-(1)、營造業法第41條第1項、第35條第3款。
專任工程人員應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屬建築工程者,並應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驗、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建築物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B.2.5 停工、復工報核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停工原因發生後2日內。復工於停工因素消失後2日內。
2.審查:2 日。
3.核定:收受停、復工報告表後5日內。
工契9-(八)、基準9、工期要點4、5、6、7、8。

施工廠商不為提報復工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指定復工日期,並起算工期。 停工報核 停工報告表 停工報核
復工報核 復工報告表 復工報核
B.2.6 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 辦理 監督   備查
督導
1.辦理:出土期間每月之末日前上網申報。
2.機關或監造:次月5日前上網勾稽。
工契9-(廿四)、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 除由機關另案招標,契約價金不含營建土石方處理費用者,及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廠商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臺北巿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抽查作業要點」、「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處理作業流程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交換作業流程圖」等規定辦理,並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於出土前分別向機關申報剩餘土石方及泥漿處理計畫。 運送統計月報表 運送統計月報表
B.2.7 定期召開工程(界面)協調會議 協辦 辦理 協辦 核定 辦理:■每週[1]次
           □每月[1]次
基準7-1-(十四)。 1.協調會議(工程月會或週會)召開頻率如契約另有規定,依其約定。
2.監造廠商召開工程協調會議後,應將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資料提送機關。
核定函 核定函
會議紀錄
B.2.8 分項施工計畫 辦理 核定   備查 1.辦理:按工程進度施工前[15] 日。
2.核定:[10]日。
3.備查:[5] 日。
工契9-(二)-1、9-(八)、基準7-1-(三)-3。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各單項施工開始前依約定期限提報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核後方可施工。監造單位/工程司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 備查 備查
B.2.9 分項品質計畫 辦理 核定   備查 1.辦理:施工前15日提出。
2.核定:[10] 日。
3.備查:5日。
品要4-1、4-3、24-1-(1)、26-(4)。 1.1千萬元以上工程,施工廠商應於各分項工程開始施工前15日內提報。
2.依「品質計畫製作及審查重點」檢核。
備查 備查
B.2.10 工程材料與設備送審進度管制 辦理 審查
核定
  備查 依契約及相關規定。 工契9-(二)-4、品要15、16、17。 1.應依契約對工程使用之各種材料設備及各項作業,訂定檢驗程序。2.材料設備於選定前,應審查確認使用之材料設備能符合契約要求。 材料、設備送審文件、樣品一覽表
材料設備送審管制總表
材料設備檢(試)驗管制總表
B.2.11 (1)繪製施工詳圖 辦理 審查
核定
  備查 1.辦理:按工程進度施工前[15] 日。
2.審查及核定:[10] 日。
1.工契9-(二)-1、9-(二)-4、9-(八)、安衛4、品要15。


1.施工廠商應自行考量工程進度、審查(複審)時程適時提出。
2.假設工程中有「假設工程專業設計及施工」,屬施工廠商之責任施工,由廠商依設計階段成果,按所使用之機具、設備、施作程序等進行分析計算,補充設計圖面。機關如認有需要,可要求施工廠商先行提送設計廠商與監造廠商會同審視,確認符合設計原意後,再由監造廠商核定。
備查 備查
(2)設計圖面補充
B.2.12 工程材料與設備資料送審 辦理 核定   備查 1.辦理:按工程進度施工前[30] 日。
2.核定:[5] 日。
1.工契11-(二) 、品要15、16、17。
2.規範01450章品質管理、規範01330章資料送審。
施工廠商應自行考量工程進度、檢(試)驗時間及審查(複審)時程適時提出。 審退 審驗申請單  
備查 材料設備送審規範比較表 備查
B.2.13 工程材料與設備之同等品資料送審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按工程進度施工前[30] 日。
2.審查:[5] 日。
工契11-(二) 、品要15、16、17、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10~12。

1.施工廠商應自行考量工程進度、檢(試)驗時間及審查(複審)時程適時提出。
2.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B.2.14 工程材料與設備試驗及結果之查察(施工廠商自主品管部分) 辦理 審查   備查
督導
1.辦理:[施工前]。
2.審查:[除有特殊原因外為1日]。
工契11-(二)、11-(三)、11-(四)、品要15、16、17、規範01450章品質管理。 1.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如其中屬「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2.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廠商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
工程材料一級品管檢、試驗紀錄統計表
抗壓強度廠商一級品管紀錄統計表
材料自主檢查表
B.2.14-1 施工作業自主檢查 辦理 審查   備查
督導
辦理:配合施工進度。 品要3、5、8、24 檢查標準及實際檢查情形應具體明確或量化尺寸。 自主檢查表
不合格品管制表
缺失改善追蹤表
B.2.14-2 安全衛生檢查 辦理 審查   備查
督導
辦理:配合施工進度。 1.工契9-(三)、(四)、(八)。
2.品要14、安衛、規範01572章環境保護。
工地環境清潔之管理,檢查頻率:
(1) 施工廠商:每週至少3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1次)。
(2) 監造廠商:每週至少1次。
(3) 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檢查表
B.2.15 工程材料樣品送審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按工程進度施工前[30] 日。
2.審查:[5] 日。
工契11-(二)、品要15、規範01330章資料送審-2.6樣品、2.7實品大樣。 施工廠商應自行考量工程進度、檢(試)驗時間及審查(複審)時程適時提出。 核定 核定
B.2.16 施工材料與設備查核 協辦 辦理   備查
督導
辦理:配合施工進度。 1.工契11。
2.品要15、17-(四)、17-(五)、基準7-1-(十二)。
施工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廠商辦理之抽驗,應由施工廠商會同監造廠商取樣、送驗,並由施工廠商及監造廠商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工程材料二級品保抽驗紀錄統計表
抗壓強度二級品保紀錄統計表
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B.2.16-1 施工作業抽查 協辦 辦理   備查
督導
辦理:配合施工進度。 品要11、15、26 抽查標準及實際檢查情形應具體明確或量化尺寸。 抽查紀錄表
缺失改善追蹤表
B.2.16-2 安全衛生抽查 協辦 辦理   備查
督導
辦理:配合施工進度。 1.工契9-(三)、(四)、(八)。
2.品要14、安衛、規範01572章環境保護。
工地環境清潔之管理,檢查頻率:
(1) 施工廠商:每週至少3次(停工中之工程每週至少1次)。
(2) 監造廠商:每週至少1次。
(3) 機關:採不定期方式抽查。
檢查表
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表
危險性作業檢查表
B.2.17 擬定趕工計畫 辦理 審查   核定 辦理:適時依規定辦理。 工契5-(一)-5-(1)。 1.施工廠商提報趕工計畫應經機關核可後據以實施,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2.因施工廠商實施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施工廠商負擔。
審退
核定
B.2.18 工期檢討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事故發生或消滅後[7]日內通知;[45]日內檢具事證申請。
2.審查:[5] 日。
工契18-(五)、品要15、工期要點4、5、6、7、8。 1.廠商於簽訂工程契約後,應依契約約定之期限內提送工程施工預定進度表,經機關核定後作為進度管控及工期核算之依據。
2.工期核算應依「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規定辦理。
工期檢討表
審退 修正進度曲線表 審退
核定 核定
雨量表
B.2.19 施工中或竣工後估驗計價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依契約約定估驗日加10日]。
2.審查:[5] 工作天。
3.核定:[10] 工作天。
1.工契5-(一)-2、11-(四)-3、品要15、基準8。
2.本項次係指施工廠商申辦估驗計價之審核程序,於完成審核程序後,施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之付款時程另依契約約定。
1.估驗時施工廠商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8點規定提出估驗計價相關文件,送監造廠商審查後提送機關核付估驗款,不得延期辦理,逾期者依權責分工表規定辦理。
2.竣工確認結果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申請竣工後估驗計價。
3.審查及核定時程合計不得超過15日。
審退 查對項目一覽表 審退
估驗計價單
估驗明細表
估驗數量計算表
自主檢查統計表
估驗計價與監造日報表數量差異說明表
物價指數調整表
扣款統計表 扣款統計表
B.2.20 工程變更設計作業:
(1)變更設計圖算資料
協辦 協辦 辦理 核定 辦理:依機關通知期限內。 工契9-(八)、21、技服契約15、品要15、基準10、11、12、13、14。
1.圖算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變更設計圖說、預算書、計算書等。
2.變更設計於因應方案奉核定後,如不涉及設計原意變更、使用需求變更、且非建築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設計人辦理之設計變更,得由監造廠商辦理,並於核定後,由監造廠商依工程進度彙整製作修正契約總價表事宜。
3.契約變更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契約變更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
核定 概述表 核定
機關通知
詳細表(含總表、彙整總表及預算管制表)
廠商請求
(2)編製修正契約總價表 協辦 辦理 協辦 核定 辦理:工程進度分別達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七十五時,各辦理一次以上之檢討修正。 核定 修正契約總價表 核定
責任檢討表
  契約變更書
  新增單價議定書
B.2.21 辦理工程保險加保或展延保險 辦理 核定   備查 1.辦理:廠商應於接獲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或工期展延經核准通知後[20] 日內辦妥。
2.核定:[5] 日。
工契13、投保9-1、9-3。
1.工程如因契約變更致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達契約約定金額時,應依契約辦理加保或減保。
2.除契約變更外,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經機關同意展延工期或停工時,應辦理展延保險。
3.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或工期展延經核准或經機關通知後,施工廠商應辦妥加保、減保或展延保險手續。
B.2.22 (1)延長履約保證書狀有效期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依契約約定。
2.審查:[5]日。
工契14-(一)-2、14-(十)、14-(十六)。
1.廠商未依契約約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機關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2.契約變更加減帳淨額累計達契約約定金額時,機關得通知廠商依比例補足或退還履約保證金。
3.經廠商書面提出申請後依契約約定按工程進度發還,或於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
展期 展期
(2)履約保證金之增減
(3)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核退 核退
B.2.23 履約階段竣工圖製作 辦理 審查   核定 1.辦理:依契約約定。
2.審查:[7]日。
工契15-(二)-1。 預算金額逾2000萬元者,廠商應依契約約定,將已完成工程之竣工圖提送監造廠商審核。 審退
提送逾期
審查逾期
核定
B.2.24 申請電信、消防、電、水、污排等管線埋設事宜 辦理 監督 協辦 督導 辦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   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B.2.25 向主管機關申報竣工 辦理 協辦 協辦 督導 辦理:竣工前至遲竣工當日。 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依各該法規之主管機關。例如屬公有建築物,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竣工勘驗審查項目表
監造人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
承造人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竣工勘驗檢查報告表
B.2.26 申請使用執照事宜 辦理 協辦 協辦 督導 辦理:依契約約定及相關規定。 工契9-(十四)。
辦理申請使用執照事宜係指依限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辦掛件。  使用執照申請書

本表參考之相關規定:
1.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簡稱技服契約)
2. 工程會頒「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簡稱專案契約)
3.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簡稱工契)
4. 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簡稱績效)
5.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簡稱品要)
6.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簡稱安衛)
7.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簡稱基準)
8. 工程採購投保約定事項範本(簡稱投保)
9.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簡稱工期要點)
10. 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簡稱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