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應辦事項作業程序(招標前置作業)

項次 應辦事項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 設計廠商 機關 預定辦理期限 檢核結果 法令依據 控制重點 公文範本 使用表單 實例 標準作業流程
A.3.1 採購金額級距確認       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細則6。 1.依採購金額認定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並於招標前認定採購金額、預算金額、預計金額。
2.巨額:新臺幣2億元以上;查核金額:新臺幣5,000萬元;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小額採購:新臺幣10萬元以下。
       
A.3.2 (1)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11-1、審查辦法2。 1.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2.機關辦理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認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必要者,準用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之規定。
    會議紀錄  
(2)成立採購審查小組 設置要點2 機關應視個案或通案需要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其任務為協助審查下列事項:採購需求及經費、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爭議處理、底價審查、標價偏低情形檢討、其他與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        
A.3.3 決定招決標方式       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18、19、20、21、22、23、52 1.視採購案件之標的、性質、金額及規模不同,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選擇適當之招標方式。
2.依採購法第52條規定,選擇適當之決標原則,例如採最低標(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包括適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
C.1-1招標作業申請簽 C.1-2招標作業申請表 招標作業申請
A.3.4 最有利標報上級機關核准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56 採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C.5最有利標報上級核准簽   最有利標報上級核准簽函  
C.6最有利標報上級核准函      
A.3.5 成立評選(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94、組織準則、審議規則、補充規定一覽表 1.委員會組成應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及採購法相關規定,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委員名單有變更或補充者,亦同。
2.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不包括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現職人員。
3. 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中至少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且與評選委員不重複。
C.8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簽 B.16評選程序外接觸紀錄表
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C.12評選/審查委員派聘書函(稿) B.17-1採購評選會遴選聘兼評選委員意願調查表 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C.13-1免召開評選/審查委員會議審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簽 B.17-2採購評選委員切結書    
  B.17-3採購評選委員會派兼委員通知書    
  B.18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C.9採購評選/審查之專家學者委員建議名單    
  C.10採購評選/審查專家學者以外委員建議名單    
  C.11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建議名單    
A.3.6 召開第1次評選(審查)委員會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94、評選辦法、組織準則、審議規則、補充規定一覽表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除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外,由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訂定或審定,且其權重及配分設定合理(例如簡報不得高於20%;非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其價格納入評分或評比者為20%至50%間)。 C.13-2召開評選/審查委員會議審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簽 C.14第1次(評選前)評選/審查委員會議議程    
C13-3第1次(評選前)採購評選/審查委員會開會通知單稿 C.15第1次(評選前)評選/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    
C.16第1次(評選前)評選/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通知函稿      
A.3.7 公開閱覽     協辦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公開閱覽2、閱覽流程圖 1.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2.公開閱覽前得視案件性質及需要辦理以下事項:
(1)採購審查小組協助審查閱覽文件並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檢視招標文件。
(2)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3)辦理廠商說明會,藉說明會蒐集廠商意見並處理回復。
3.公開閱覽前發函相關公會或協會轉知廠商相關資訊,閱覽文件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為原則,評估有需要時,始書面陳列機關處所。
4.機關應就閱覽廠商或民眾所提之疑問、意見或建議,檢討妥處後回覆。
函請設計單位提送資料 C.43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文件一覽表
函請設計單位提送資料
C.44公開閱覽意見說明表
發函公會   發函公會
公告稿   公告
A.3.8 底價訂定       辦理             □無需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34、46、細則52、53、54、公告底價 1.除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得不訂底價外,應訂定底價。
2.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辦理工程採購,得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訂定底價。
3.依招標文件公告底價作業流程圖辦理公告底價作業,其不宜公告底價之情形:
(1)限制性招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比價或議價之採購。
(2)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
(3)機密之採購。
(4)採複數決標方式之採購,且未限制得標廠商家數者。
(5)屬經常持續性之採購,前次採購決標當次之投標廠商家數僅1家者。
(6)其他情形經採購機關衡酌實際需要採不公告底價者。
B.13底價表
 
B.13.1預估金額說明表  
A.3.9 公告上網       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27、28、發行辦法、  招標期限標準 1.公告時應注意招標公告與招標文件之一致性,並應有合理等標期。
2.招標之變更或補充公告需於公告內載明「變更補充事項或其摘要」,俾利廠商知悉。
   
更正公告      
函知公會      
A.3.10 簽派主持開標人員及通知監辦       辦理             □符合 (日期:     )
□不符合:
採購法12、13、細則7、50 1.開標前應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開標主持人,並請開標主持人於開標當天到場,並通知監辦單位監辦。
2.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5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簽派主持開標人員 C.31指派開標主持人陳核表 簽派主持開標人員  
通知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