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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0502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提問內容:
詳內湖區公所來函(履約保證金發還疑義)
提問日期:
10502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請問長官,我們有三件職務宿舍新建工程,已奉市府核准委由工務局新工處代辦,惟簽訂代辦協議時,新工處發現該案三地皆有許多畸零地、未臨建築線、違章建築等問題須解決,請本局須解決土地問題後始可簽訂代辦協議,故本局與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合約請他們辦理本三案基地開發可行性評估,俟評估結果出來後再憑辦,現建築師提出說若是承辦可行性評估,會不會影響他們將來在本三案設計規劃時投標? 他們仍可以投標後續委託技術服務案嗎?
提問日期:
1040910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校有一教師投搞國外期刊所需費用超過10萬元(未達公告金額),因刊登期刊之國外廠商無法至校參加投標議價訂約相關程序,若依採購法規定,依據何條文處理較為妥適,惠請協助釋疑。
提問日期:
1040910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有關「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執行疑義 1.查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請問長官一下,是用在第一次流標、或是改採限制性後廢標都適用嗎?因為該函釋是在回覆疑義機關,惟我們看不出來信內容。 2.另外請問長官一下,假如招標方式是用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第一次開標改採限制性招標後參考廠商報價議價,惟議價後未進入底價後廢標,請問第二次開標,投標廠商僅有一家,在無任何市場行情變動的情況價,是援用原核定底價續開第二次,還是要依照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說明三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呢? 3.請問開標現場開啟底價封後,請問監會辦單位(政風會計)也可查看底價之權利嗎? 4.請問開標進行規格審查,有兩家廠商投標,一家廠商投一項規格型錄供審查,另一家廠商提供兩種規格型錄供審查(報價僅一個報價)請問提供2種規格型錄之廠商可以判不合格嗎?假如判合格對另一家廠商是否有不平等對待之權利呢?
提問日期:
1040831
提問機關:
提問內容:
一、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復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監辦人員會同監辦礤,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二、查貴會彙整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10之16「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以內(包括平底價),機關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減價」,明確列示廠商已在底價以內者未予決標為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三、承上,倘機關辦理訂有底價之採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亦無採購法第58條標價偏低之情形,然機關辦理開標人員誤認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而未予決標,並請廠商減價,嗣經監辦單未發現該等程序有違反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惟尚未決標前機關應以廠商原報價金額或廠商減價之金額為決標金額?
提問日期:
1040827
提問機關:
提問內容:
如何就制度面防制圍標案件?
提問日期:
10408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開標現場除了投標廠商,是否可以開放不相關人員進入開標現場
提問日期:
104081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有關本市○○公共藝術作品保固或認養期限得否延長為18個月一案
提問日期:
104081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長官想請教一些採購問題: 1.假如採用政府採購法22條第1項第4款公開徵求供應商(公告模式)方式辦理採購,本案底價已依採購法施行細則54條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期底價應於比價之開標前定之,惟開標時僅有1家廠商投標當場改議價方式辦理(施行細則54條),所以參考廠商報價再一次訂定底價,惟議價後未進入本案底價因而廢標,所以想請教長官一下,後續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供應商(公告模式)方式辦理採購,請問原核定底價是否無參考價值,必須依施行細則54條規定在訂定一次底價呢(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2.那請問長官再次訂定底價是否有必須要注意的事項呢?假如規格完全沒變,底價訂定是不是要注意勿犯採購錯誤態樣十、決標程序(十七)ˋ重新訂定之底價,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可較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之情事呢?
提問日期:
10407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預算金額與預計金額之意涵為何? 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採購金額何時認定及計算方式? 其採購金額級距為何?
提問日期:
10407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底價的功用?為什麼要訂底價?
提問日期:
1040702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之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係為承攬契約抑或買賣動產契約?其印花稅之稅額應如何計算?政府機關所執之契約書是否均免貼用印花稅票?
提問日期:
1031215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有關採購法第71條規定略以:「⋯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一節,倘因現大多政府機關承辦工程業務已委託監造負責現場工作,則機關之承辦人員是否仍應依該法規定不得為該工程之主驗人或樣品材料之檢驗人? 另倘該工程有兩案以上之分標(各分標為相同工區範圍,不同工項內容),且各分標為不同承辦人員,則各分標之承辦人員是否得互為其他分標之主驗人?(例如A分標之承辦人作為B分標之主驗人員之適當性)
提問日期:
10310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第4條第9款執行疑義案,敬請 貴會澄釋。 說明: 一、技服契約第4條第9款略以:「如增加監造服務期間,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依下列計算式增加監造服務費用(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甲(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監造服務費)*(增加期間監造人數/合約監造人數)工程契約工期:指該監造各項工程契約所載明之總工期。 二、上開規定執行疑義,茲舉案例A如下: 某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採總包價法給付,其內容如下: (一)建築工程監造服務費1,200,000元。 (二)電氣工程監造服務費 600,000元。 該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之監造內容計有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等2項(標)工程,如該兩標案之規模較大,監造之現場人員均應「專任」時,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所需現場人員分別為2人及1人,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工期分別為「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計730天)」及「102年4月1日至103年3月31日(計365天)」。履約期間如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增加「建築工程」之監造服務期間,其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扣除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為60天,且增加期間所需監造人數為1人,機關依該條款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時,契約規定所稱「合約監造人數」是否為3人?另計算「工程契約工期」時,考量監造之現場人員均為專任,其日數是否為1,095天(730天+365天),「無需」扣除各項工程工期重疊日數(275天)? 三、茲舉案例B如下: 某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採總包價法給付,其內容如下: (一)建築工程監造服務費500,000元。 (二)電氣工程監造服務費300,000元。 該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之監造內容計有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等2項(標)工程,如該兩標案之規模較小,監造之現場人員允許「兼任」時,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所需現場人員均由同一人兼任,建築工程及電氣工程工期分別為「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計365天)」及「101年8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計243天)」。履約期間如有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增加「電氣工程」之監造服務期間,其超出『工程契約工期』之日數扣除因乙方因素增加之日數為60天,且增加期間所需監造人數為1人,機關依該條款計算增加監造服務費用時,契約規定所稱「合約監造人數」是否為1人?另計算「工程契約工期」時,考量監造之現場人員為兼任,其日數是否為455天(365天+243天-153天),即「需」扣除各項工程工期重疊日數(153天)? 以利計算較合理的每日監造人力成本。敬請 貴會釋疑,俾利遵循。
提問日期:
10310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提問內容:
建議 貴府將相關公會會員證納入廠商投標時應提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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