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與保密。」則關於決標方式之討論會議紀錄、簽呈等先行作業文件,是否屬本條規定應予保密之範圍?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所定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之規定,係就主辦單位擬簽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據以辦理招標之招標文件,應於公告前保密;至招標前關於決標方式之討論會議紀錄、簽呈等非屬招標文件,尚非採購法第34條規範之範疇。惟如採購評選委員會就機關所擬之招標文件,辦理審定採購案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等之招標文件,仍應依採購法、「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09700319460號函)執行保密措施。再者,公務員對其承辦之公文文書,亦應符合公文文書處理相關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