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局105年2月25日北市湖建字第10530538800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旨案工程已驗收完成,惟本案契約約定須取得使用執照,依契約第15條第9款規定,保留契約價金總額2%,故保留本案之履約保證金尚未發還,且廠商已繳納保固保證金,先予敘明。
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及驗收基準」第29點第4項,「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者,並應檢附使用執照,始得核付工程尾款。但於建築工程驗收後,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如因水電、消防、空調工程等因素致延誤取得執照),得僅保留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是以,如工程驗收後,使用執照取得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者,得僅保留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並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給付契約價金(除保留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二計算之尾款),履約保證金應依契約第14條第1款第2目約定發還。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