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 34 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請問不得洩漏對象為何?採購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是否屬於不得洩漏之對象?
有關台端詢問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疑義,機關辦理招標應依上開規定內容,個案相關之機關人員於開標前應盡保守秘密之責,尚非約束採購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不得知悉前述相關資訊,倘採購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知悉相關資訊者,應提醒其亦不得洩漏,避免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