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107年10月11日府授工採字第1076010542號函修頒「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及其物價調整款計算範例,計算範例說明:「得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並於編列施工預算書時,明列所佔權重,以利物調計算」;惟實務上該權重須配合決標後投標廠商標價調整,公告時標註權重與調整後權重不盡完全相同,故請問機關是否得依前揭規定於招標文件單價分析表內註明物價指數調整項目即可,續於估驗計價階段依契約規定計算?
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物價調整款計算範例」二、範例(一)1.工作項目所載說明事項,說明如下:
1.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係為明訂履約階段辦理物價調整之方式,於訂約後即為契約約定事項。
2.機關於施工預算書載明得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金額占該工作項目單位價格之權重,係有利於機關相關單位於核定施工預算書時檢視得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之項目是否有贅列或漏列之情形。倘貴處於編製施工預算書作業已有完善之檢核機制,尚無發生前揭贅列或漏列之情事,可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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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