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7日
提問分類:
其它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評選過程是否可以公開錄音、錄影檔
答覆內容:
1.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未規定於評選過程中應錄音、錄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6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500235650號函釋,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辦理評選者,建議各機關於辦理廠商評選時,予以錄音或錄影,併同採購文件保存。
2.評選過程涉及各出席委員之詢問及廠商回答,為免公開造成專家學者顧慮可能遭外界非理性質疑等情形,無意願擔任委員,致有害評選委員會之成立,及為免公開不慎洩漏廠商之商業機密,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如上述資料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原則,不予以公開。
答覆人:
賴柏誠
電話:
1999分機1055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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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