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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111100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本案相關資訊如下: 案名:新式無線電系統建置案 案號:1110325P0029 決標日期:111 年7 月1 日 契約價金:21,588 萬8,000 元 簽約日期:111 年7 月15 日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開始日)起490 日內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第一期:自決標日次日起90 日內完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架設許可證申請及無線電系統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計畫提報修改申請,並繳交規費。 第二期: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以下設備交貨予機關,包括:需求書貳、六項下:(一)網管中心、(二)網管系統、(三)傳輸系統、(四)應用子系統、(五)中繼站台、(六)派遣系統1 套及派遣台3 套、(八)固定臺16 組(表2-3,項次1)、手提臺50 組(表2-3,項次4)。 第三期:於111 年12 月30 日內完成第二期交付設備安裝及站台相關設備(施)裝修,及功能測試。 第四期:自決標日次日起490 日內完成本採購案全部建置工作,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約定。 提問內容: 第一期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90日內完成相關事項後繳交規費。惟廠商履約延遲,依契約第十四條遲延履約規定,每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想詢問計罰金額的母數,應該為全案金額,或是該期(第一期)的規費金額?
提問日期:
11109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公司承攬台北市政府工程,為辦理材料(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檢驗,於111年7月8日會同監造單位及機關於現場辦理取樣送樣,送驗結果為合格,另於111年7月13日,主辦機關辦理材料設備抽(檢)驗送驗,送驗結果為單一檢驗項目不合格,本次工程使用加熱型改質瀝青膠材料共計8個路口,合計使用量為1.84T,惟契約約定該項材料檢驗次數為「1.契約數量未達5噸時,得免送驗,但需檢附出廠證明。2.數量超過5噸 時,每5噸檢驗1次」,本案需辦理不合格品改善,請教不合格品改善之區域或代表數量為何或如何區別?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9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提問內容:
消防設備改善,洽詢廠商呈報估價單內容,因本分局會計室主任表示是工程類,與認知不同,有所疑義 其估價單內容如下,是否採用工程類或是財務類、勞務類辦理招標。 項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位 單價 複價 備註 中山二派出所中繼處所駐地消防設備缺失改善 一 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改善 1 P型(5L)受信總機及廣播主機100W(5L)(二合一主機、增設雙向移報電話孔) 1 式 28,941 28,941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既有大樓總機增設移報點及雙向電話孔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組 9,265 9,265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偵煙探測器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8 只 2,758 49,644 含線材 4 總機安裝及配線連接綜合盤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7,372 17,372 含五金另料、線材 5 與大樓總機雙向移報及通話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9,689 19,689 含五金另料、線材 6 火警自動警報系統測試 1 式 9,265 9,265 小計 134,176 二 緊急廣播系統改善 1 廣播喇叭3W(崁頂/壁掛式 L級)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6 只 2,978 47,648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緊急廣播系統測試 1 式 9,265 9,265 小計 56,913 三 避難逃生設備改善 1 ABC乾粉滅火器10LB(含標示牌、滅火器放置盒10LB-單支鐵製)更新改善及性能測試 6 具 1,655 9,930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LED緊急照明燈 (崁頂/壁掛式) 36PS 型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5 具 2,373 35,595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LED出口標示燈 (C級1:1)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4 具 2,686 10,744 含五金另料、線材 4 LED避難方向指示燈 (C級1:1) (壁掛式) 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具 2,686 2,686 含五金另料、線材 5 避難器具標示燈(C級3:1)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具 1,921 1,921 含五金另料、線材 小計 60,876 四 室內排煙系統改善 1 排煙控制盤移位置機房改善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 式 11,350 11,350 含五金另料、線材 2 原有閘門拆除風管封閉改善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3 組 9,844 29,532 含五金另料、線材 3 排煙用偵煙探測器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14 只 2,954 41,356 含線材 4 排煙手動開關安裝更新含動作及線路查修 2 處 6,949 13,898 含線材 5 有效排煙開口設置(約3.4m2) 1 式 5,907 5,907 小計 102,043 五 消防設備師、士竣工查驗 1 設備師會勘簽證 1 式 34,745 34,745 2 設備士會勘簽證 1 式 26,637 26,637 3 消防副本核對 1 式 13,898 13,898 小計 75,280 合計(一至五) 429,288 總計:新臺幣429,288元整
提問日期:
1110817
提問機關:
379057000U
提問內容:
本校辦理地下室整修工程,決標金額為1300多萬, 現承商負責人不變,惟變更姓名, 請問承商需要提報甚麼資料到校? 契約書上需要做什麼註記呢? 謝謝
提問日期:
1110813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一、查貴府網站\採購相關解釋函\府工採字第10111011700號。 二、請問共約招標文件中如未載明『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則非該契約之適用機關亦得利用,且毋需經訂約機關之同意。」。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如取得定約機關及廠商同意得利用嗎?
提問日期:
111071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勞務採購案,另保留擴充金額30萬元。 標案需求為辦理活動及課程,擴充項目為課程辦畢之後,辦理課程成果發表會1場。 因機關臨時被要求辦理1場周年記者會,想要併在本案後續擴充內一併執行, 想請教:後續擴充增加機關臨時要求執行的項目是否符合契約書規定?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6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提問內容:
本處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因有廠商表示「欲捐贈工程」,亦即贈與本處一組工程施作,改善本處「動物美容區」環境,請問是否可以接受此類捐贈?
提問日期:
1110616
提問機關:
北水處
提問內容:
植栽保活證金是否適用優良廠商減收50%之保證金規定?
提問日期:
11106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您好 我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OO科的OOO 有一個清潔履約管理的問題想要請教~ 本科有一個檢驗科周邊清潔勞務採購案(S111OO) 本案需要1.5人力履約 但近日因1人力的清潔阿姨新冠肺炎確診 於6/6被防疫計程車載至防疫旅館隔離至6/13 本科於案內契約勞務需求註明請廠商派遣替代人力 但廠商回應因近期人力吃緊 恐無法派駐人力 本案經詢問本局秘書室表示係屬違約 要依違約方式辦理扣款 本人將此訊息與廠商協商時 廠商表示依契約第十條第五項第13款規定 新冠肺炎屬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 所以得免除契約責任 不構成違約 上述情形 想請問要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敬請協助釋疑 謝謝您
提問日期:
1110314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懷生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ˋ案午餐招標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解釋令,有關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處理樣態有疑似情況
提問日期:
1110308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請問統包工程中,細設及履約都採統包,僅有固定總價金額給付之工程採購案,今有變更設計新增項目 此新增項目是否需要議價?感謝
提問日期:
1110224
提問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有關文件提送問題:契約規定以坊每用5日前應提送上個月工作月報,送甲方備查。 1.本次2月份提送因過年期間(111年1月29日至2月6日),查依據府頒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內附記-3.本表規定應辦項目之期限,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以日為單位,不扣除任何期日。履約期間之末日,以機關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若期限屆至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若期限屆至日為機關之辦公日,但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期限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2.若依上述契約規定,廠商遲於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日時間帶之為(111年2月7日),廠商實際提送為111年2月10日才提送,請問逾期罰款計算基準應採(2月5日或2月7日)計算方式?
提問日期:
11102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大學
提問內容:
長官好: 一、 要請問事務工友人力委外的案子,案子是在110/12/7決標,因為決標後,廠商一直在協助機關面試進用人力,但是面試後的人力又遲遲無法到職,以致案子來到履約期末(110/12/31),廠商辦理請款時發現,廠商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未足額,本校要求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300萬元(保費2000元),該公司僅投保200萬元(保費1560元),該公司表示其投保意外責任險非為本校本案投保,以致未察覺不足額,非故意逃避責任。 二、 本案已依該公司未足額投保部份,將保費差額(440元)/年*履約天數之金額(小計30元)扣除。 三、 由於該雇主意外責任險非契約單項執行之項目,請問:本案若採減價收受者,並處以「減價金額1倍之違約金」,要以那個數字做為罰則之計算基準。 以上問題,敬請長官協助釋疑。 敬頌 時祺 後學 張鏡雯敬謝
提問日期:
11102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本校臨時申請兩工程案,為災損及緊急採購,施工費為公告金額以下,因涉及電改、結構,故有委設費(10萬以下),規劃設計及招決標流程是否可以簡化?(上簽確認委設廠商,並依採購法第22條第三項辦理限制性招標等)
提問日期:
111021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高工
提問內容:
請問接受捐贈的財產,接受捐贈時,是實物捐贈,並未由本校辦理標案。後續維修能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條第1項第4款。 已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1月8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730號令,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條之適用範圍,不以原採購機關辦理為限。那家長會(非機關)辦理的採購案,可以適用嗎? 在決標公告時,需註明前採購案之案號。能否選擇為「原有採購案為非依採購法辦理之採購」,因採購單位是學生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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