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投標書上依投標須知第五十七點
投標書(如附錄九)除前目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不合格標:
(1)報價未以中文大寫數目字填寫或鍵入。
(2)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識。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或其印文或簽署不能辨識。
(5)未能辨識標價之情形者。
廠商填寫標價部分未寫零而係用刪除線或用*等符號表示及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未填寫僅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為不合格標?
有關詢問投標書審查疑義一事,說明如下:
一、有關廠商投標書標價部分欄位以中文大寫數目字填寫,部分欄位未寫零而以刪除線或*等其他類似符號表示,招標機關倘能辨識其標價,無誤解無法辨識之虞者,尚符本府投標須知範本暨投標書之規定。
二、有關投標書之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未填寫僅蓋公司大小章,查本府投標須知範本第42點第6款第1目及第57點第4款規定,投標書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者為不合格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未填寫並無不合格之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