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來函(複數決標後續擴充及新案廠商投標疑義)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5年3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500070570號書函轉貴處105年3月8日北市交工工字第10531422200號函辦理。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爰以分項決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限制投標廠商得標上限及開標順序,合先敘明。
三、「105年度號誌路燈共桿工程(南)」與旨案分屬不同年度標案,貴處如考量廠商履約能力,建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投標廠商提供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文件,俾於開標時審查。
四、重申本府各一級機關所轄機關如有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執行疑義,應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206502000號函及97年5月23日府工採字第09730935301號函示之釋疑程序辦理,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上級機關應就所屬機關所提疑義進行研析回復採購機關,若仍有疑義,再由上級機關函請本府釋示。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