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來函(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疑義)
一、復貴局105年2月26日北市體設字第10530773700號函。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09300234640號函示,有關各機關經管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提供廠商使用或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須由機關支付對價或由接受服務之第三人支付對價予廠商者,除下列各款情形外,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先予敘明:
(一)依法令辦理出租、放租或放領者。
(二)適用促參法者。
(三)依其他法律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者。
三、依來函所附投標須知及招標公開說明書所示,旨案係依停車場法第29條規定授權由直轄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屬依其他法律授權所辦理之委託經營,爰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