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八條 履約管理
(十二)勞工權益保障:
1.廠商對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派駐勞工,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其內容包含勞動條件、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遵守義務、違反責任及應注意事項等派駐勞工在機關工作期間之權益與義務事項,並將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_____工作天(由機關衡酌個案情形自行填列;未載明者,為10工作天)內或機關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機關備查,如履約期間勞動契約有變更者,亦同。勞動契約如有缺漏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機關應要求廠商補正。
請問:
1、...並將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_____工作天...中「該契約影本於簽約後」簽約是指與機關簽約或與勞工簽約?
2、...並將該契約影本於...內或機關另外通知之期限內送機關備查...中契約影本是指勞工契約範本或全部簽約之勞工契約影本?
3、...如履約期間勞動契約有變更者,亦同...中勞動契約有變更是指勞工契約範本或全部簽約之勞工契約影本?
敬請惠復 謝謝
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第1目所述「簽約後」係指廠商與派駐勞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後,「該契約影本」係指該簽訂後之書面勞動契約影本,其契約內容有變更者,亦應將其影本送機關備查。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