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想針對公務汽、機車的維修,用「開口契約」的方式與廠商長期合作,但不知道要用什麼方式招標(最低價決標還是用審查企劃書的方式或有其他招標方式),這中間是否還有其他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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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中心執行3件社區綠化改造採購案
契約按本府審定單價編列水車項目規範應載重8~8.9M3,但由於所施作改造點面積範圍不大且多位處巷弄或鄰里公園內部,契約所規範的水車車體大,部份施作施作地點未便抵達或久待及載水量遠超出實際需求,廠商實際來的市一般景觀用載重3~3.9M3小水車
由於承商與承辦同仁對於契約規範載重標準均有所忽略,
目前已有好幾批次已依水車載重8~8.9M3及大貨車司機費用計價完成驗收
因係屬財物採購案 契約書規定廠商來的機具一定要有照片(而所有照片皆為3~3.9m3的水車照片),
所以目前有驗收完成但無法辦理付款的問題
發現此一問題,本中心已就實際需求辦理新增項目載重3~3.9M3小水車,目前單價已議定完成。
想請教議價前因甲乙雙方疏忽已驗收未付款部份,該如何處理以憑辦理付款?
如實際來3~3.9m3卻以8~8.9M3價金付款恐有問題
因錯誤已造成,目前解決方式見解為:因同仁及廠商對於契約內水車之項目忽略載重噸數,造成已完成驗收批次其驗收金額與實際進場資源有落差部份,以內部說明方式專簽準同意,引用新增水車載重3~3.9M3小水車單價來更正各批次應給付價金解決,但目前會計單位對此處理方式已表達不同意的看法。
想請教有否有更適當的處理方式?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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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辦理「地政歷史資料e化服務作業」99年地政資料掃描建檔委外作業,於本(99)年2月補助本處經費二千萬餘元,本處(資訊室)依計畫分配經費為本處業務費97,000元,6個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費1,930,000元和設備及投資費253,000元,各機關遂因應配合辦理本年度追加預算作業(如附件1);分配本處部分為辦理「私有耕地徵收清冊」等資料掃描建檔,費用為97,000元。
因各地政事務所係屬連續計畫第2年計畫,故於年度初即個別或聯合公開招標完竣;本處部分,因屬第1年作業,建檔規格及數量迄今始備妥,現擬辦理採購作業,則請問本案是否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涉有分批採購而必須以公開方式辦理之疑義?
查採購法第14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按內政部補助金額雖總額達千萬元,惟本處分配經費編列預算總額僅97,000元,未達10萬元,本處與各地政事務所均為獨立機關預算,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應可獨立辦理採購作業,如可獨立採購,因機關本項作業總預算金額未達10萬元,是否涉有違反採購法第14條之嫌,請惠賜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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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財務採購案(採購項目達十數種)為開口合約性質, 在契約中說明如下: 1.本採購案採最低標廠商總價決標, 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提供廠商報價參考, 訂約以單價訂約, 並以實作數量決算. 2.本採購合約可執行上限金額為新台幣11,250,000元, 每批次按指定之採購項目依實際送貨驗收數量計價. 3.本採購合約預算數量為訂約時使用, 廠商實際交貨仍依機關實際需求數為實際執行數量. 4.本採購執行契約上限金額為11,250,000元, 契約期限自決標日至99年12月20日(含)止. 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 即表示契約完成. 5.本採購訂約時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各項目預估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和比例調整單價, 並以單假訂約.
請問上述內容, 是否表示本標案於執行期限內之可執行金額上限為11,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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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機關將不良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疑義。
說明:
一、有關本機關「防漏工程」(下稱本工程)原得標廠商未依本工程投標須知(臺北市政府頒訂)第八十三條: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99年5月5日)起15日內,與本校簽訂契約且傳真一份放棄承作本工程聲明書。本機關承辦人依本工程投標須知第八十五條之規定撤銷得標廠商決標公告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六款之規定,沒收本工程押標金新臺幣35萬元外,再依本工程投標須知第九十四條之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及十二款之規定如得標廠商無異議將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將原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以上行政程序有無違法或瑕疵,請 長官指導。
二、惟本機關一級主管建議及本機關首長裁示:本工程標案衡酌情理與一罪不二罰之原則,除沒收本工程押標金新臺幣35萬元外,不將原得標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是否妥適?請 長官指導。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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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於得標後悔約,機關續辦理招標事宜,有數點疑問就教:
一.案號照舊亦或加註”-1”.
二.底價如何重訂,照舊亦或底價小組重訂.
三.等標期係依第一標14天亦或第二標7天.
四.何處可查詢相關依據.
多有叨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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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學生午餐餐盒採購案採選擇性招標.建合格廠商名單依採購法需建立6家以上.若上網公告未達6家廠商參與資格審查可否成立採購標案.
2.選擇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是否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及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3.午餐餐盒採購[屬於財務採購.食用完畢即無標的物.若用最有利標辦理是否有當且每日廠商所提供標的物內容物不一致.與最有利標精神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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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局執行採購審標作業相關疑義如下,惠請釋示。
一、針對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並採資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併投標書)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採購案件,如有發現廠商投標書空白或未以中文數目字方式填寫其標價等,屬本府頒訂之投標須知第57點第4款規定無效標之情形,應於何階段進行審標處理為宜?得否將價格併於開標之資格審標階段審理?如開標時,僅就證件封之廠商資格文件審標,並將審標結果通知廠商後,於評選前之工作小組初審作業時,始發現有前述屬無效標情形時,又應如何處理為宜?得否另行通知廠商不得參加評選?或於評選後進行議價時方得進行價格審標作業?
二、承上,採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編列之總經費與投標書所載之投標總價有不一致或兩者之一高於機關公告預算之情形,得否視為屬於無效標情形判為不合格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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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撰寫個案投標須知疑義,惠請釋示。
一、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第2點載列:「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求檢視本範本後填寫、勾選需要之約定,並刪除不適用條文內容後再予應用,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惟於:
(一)依個案案件性質如無保固(或無履保金、押標金等),則於第玖節標題及第73、75、76、79、81、88、90、91、94點等條文有保固保證金相關文字是否皆應刪除(部份屬政府採購法明列條文是否適宜就條文內容作部分修正)。
(二)依個案案件性質如不允許共同投標,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29點括弧說明應另刪除第30點至第34點條文,並保留條次,惟如第57點(二)3及第91點條文亦有共同投標文字是否需一併刪除。
二、依上列所述,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勾選式條文已依個案性質勾選,惟於非屬勾選之通案性條文,條文內容部分文字雖依個案性質尚無引用之可能,惟以保留亦無衝突,是否得以保留不逕修正,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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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僅一家廠商投標,於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於簽約前,本會發現服務建議書經費項目(履約項目)有必須增減情事,是否直接簽約再行辦理契約變更?亦或是另訂底價再與廠商重新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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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誠正樓重建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屬於巨額採購標案)承包廠商表示因公司資本額、公司名稱及負責人皆有異動,並以變更後之公司具名來函申請變更本案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請問作業程序應如何辦理,應要求該公司檢附哪些證明書件或資料提供審核。案經詢問教育局表示以往較少接觸類似案件,目前尚無提供辦理意見。
為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延誤本案作業時間,上述作業細節煩請惠予指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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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惟如今日採分批驗收或書面驗收後,於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每批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並非一致,請問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的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是否需蓋每一批的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章,亦即假設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不同,是否需請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於上面核章,亦或者得於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時簽核因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眾多,請機關首長指派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經本室主任同意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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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復育計畫工程」之勞務採購(設計監造)及工程採購,分別於93年5月5日及94年8月11日與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簽訂合約,契約中均要求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因行政院環保署施工查核小組於98年12月15日查核本工程,並已分別對其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予以扣點,惟有關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經過歷次修正,針對扣點罰金之規定已有不同,說明如下:
(一)本案勞務採購於93年5月5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係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九一0五九七二二00號函修正,並無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惟後續修正之作業要點均有扣點罰金。
(二)另本案工程採購於94年8月11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九四0三八三六三00號函修正)針對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每點2000元,惟後續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於9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品字第09731708301號令修正(自97年11月17日起開始施行),修正扣點罰金每點至4000元。
請問是否應依據最新修正後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扣罰機制執行,抑或是依其原合約之附件規定辦理,惠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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