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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08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提問內容:
1.本局辦理之修復工程現階段已驗收完成,並已核發結算驗收證明書,刻正簽辦竣工計價與核撥工程尾款事宜;然在本工程施工期間後段,有檢調單位來函調卷,並表示本工程廠商有部份工項施作不符契約規定,需以扣款方式辦理。 2.然檢調單位所述不符規定之工項,監造單位(建築師事務所)與本局目前無足夠佐證資料可進行扣款,為避免施工廠商提出採購爭議時無所本,且為避免款項撥付後產生如檢調單位所述之圖利之嫌(檢調單位言之鑿鑿,且一再強調握有證據,然卻不提供本局作為扣款依據)。 3.故本局簽奉核准將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第28點規定略以:「履約期間因相關資料遭檢調單位調閱,......對於有爭議部分工程費用暫予扣留,俟爭議事項確定後,再依規定辦理核付(或扣除)。」,予以扣留暫不核撥。 4.前揭爭議工項之估驗計價款係於爭議產生前業已撥付,故現階段本局將於工程尾款撥付時一併扣留,惟查本工程合約(府頒範本)並無所生孳息之相關規定,是否得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一併計算(按日)並予以扣回?懇請 釋疑。
提問日期:
098081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信義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1.本校欲購買2種功能不同的椅子,會議室使用〈無輪子可滑動,且為考量學生集中自習使用需堅固耐用〉及辦公室使用〈有輪子供同仁使用〉,在同一採購案內,應如何辦理。預算金額共80萬元。 2.如果評選結果只中意某一種椅子,可否逕決標1種椅子?另一張可否簽改採限制性招標〈有自行至COSCO看上既便宜又耐用椅子〉-獨家代理--等另案採購。亦或一開始即分案簽辦。
提問日期:
09807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機關辦理儀器採購案,經費預算為850萬元,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底價為○○○萬元,甲廠商報價600萬元為最低之合格廠商,其報價金額偏低為底價之百分七十五,機關要求廠商提出說明,惟廠商當場提出不願說明,乙廠商報價為次低標815萬元,丙廠商及丁廠商報價各為825萬元,機關辦理本次採購案又有時效性需求,請問如何處理?
提問日期:
098073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一、本案為本局火災宣導短片,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本案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75天內完成宣導短片之所有後製工作,並完成交貨,故履約期限為98年5月16日至98年7月29日前完成交貨。 二、查本案履約期限之規定,係於徵求文件明訂腳本、毛片之交付期限,並於徵求文件及契約訂定標的物之最後履約期限,查契約第七條(四)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履約期限。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及第七條(四)1.(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三、本局腳本審查程序作業時間自腳本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5月26日至6月4日,計10日)及毛片交付本局後至本局審查會議(98年6月24日至6月29日,計6日)期間共計16日,擬不列入履約期限內。」,本局計需16日審查腳本及毛片,確屬承商配合本局行政作業之需,非可歸責於廠商。 四、請問:廠商是否毋須檢具事證,由本局逕依前揭契約第七條(四)1.(7)之規定,得免辦契約變更,同意展延履約期限至98年8月14日,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公文己掛號會辦中,本局會計室要求提問。
提問日期:
09807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提問內容:
今年本所有一個受抵費地基金補助的工程案將於近日招標,名稱是行政中心大樓屋頂及1樓東側綠美化工程,其中直接施工費約為500萬元,主要工項為鋁窗美化更新及其他修繕項目(約佔390萬元)及屋頂綠化景觀項目(約佔110萬元)。是以本工程包含營繕工程及部分景觀工程,在招標文件的廠商資格應如何訂定方符合採購法令規定?而有下列疑問: 一、依營造業法規定,營造業者區分為綜合營造業及專業營造業。而專業營造業登記的專業工程項目又包含庭園、景觀工程。本工程雖名為綠美化工程,但景觀項目僅佔工程直接施工費的五分之一,其他皆為營繕項目。本案是否應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 二、本所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如不開放庭園、景觀工程營造業者投標,該業者是否可依採購法第67條稱其可將營繕項目分包予其他廠商,來向本所爭執?換言之,本所是否應於招標文件標明本工程案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以資明確?
提問日期:
0980702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你好!請問有關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業已停止使用,若投標廠商仍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屬於得補正事項,並可由廠商當場提出說明或補正?!亦或可直接視為不合格標?!請惠予說明,謝謝!
提問日期:
098070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想請問關於勞務採購問題: 1.有關召開建議書說明文件會議討論之委員人數規定,成立評選小組規定需5-17人,若因委員臨時不克前來至使人數剩5人(原訂7人),是否符合規定可召開,有無相關條文關於出席人數限制?若人數低於5人是否仍可召開? 2.第一次建議說明書文件討論會議未出席之委員(有提供意見,但本人無到現場予會),是否可出席招標後的廠商評選會議?若否,有無相關條文依據? 謝謝
提問日期:
09806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請問: 一、有關本局代售臺北市專用垃圾袋招標案,係採政府採購法第21條採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名單之有效期限為3年,先予敍明。 二、現因本市專用垃圾袋代售商招標案廠商資格認定所需檢附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除,不再作為證明文件,為利後續廠商資格審核有所依據,本局已簽准以「主管機關證明准予商業登記核可函」或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網站內可取得即時之資料登記者」替代,惟於辦理修正公告時,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網頁顯示無法修正,為考量政策變更之交替期間及為顧及投標廠商之權益,就4月13日前即已投標至本局之廠商,是否得以上述替代方式先行辦理後續開標相關事宜? 三、倘後續相關公告仍無法辦理修正,是否須採廢除原招標案號,改以新標案方式重新公告?或另有適宜方式? 四、敬請 釋示。
提問日期:
09806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本局遭遇案例如下,煩請回覆: 高速鐵路工程局委辦本局辦理台中捷運烏日段規劃設計監造案,係屬第三期工程,其中一、二期係由高工局承辦,第一期投標須知中,高工局業明列後續擴充條款:「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其期間至營運通車並完成本計畫止。」故二期亦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惟移交本局後,本局承辦單位欲援用前例辦理,並找原廠商議價,由於採購金額頗大,此種作法是否妥適?還請詳析,謝謝!!
提問日期:
0980616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請問:已訂約工程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計算方式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頒佈之「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疑義,請協助釋疑: 工程當初簽約時,訂有物價指數漲跌幅逾0%之物調規定,現在因為有政府新的處理原則,最近營建指數下跌的原因大部分是鋼筋材料,而鋼筋中金額佔總契約金額約0.7%,若依據上述新的處理原則,請問適用之計算方式為何? 總指數+個別項目或總指數,謝謝!
提問日期:
09806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問內容:
請教有關勞務採購爭議處理或履約管理問題 您好!想請教下列問題: 本局委託經營案以支付費用委託民間機構代為營運管理,故認定其招標依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公開評選專業服務廠商之方式)。因亦屬臺北市市有財產自治條例規範案,請問該委託契約是否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履約爭議...等等條文? 另工程企字第09200050450號函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有財產委外經營使用之適用原則第四條「機關公有財產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而無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依採購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適用採購法。」規定,是否僅指甄選程序適用採購法,餘履約爭議..等等規定即不應適用? 以上敬請惠賜卓見。謝謝
提問日期:
0980609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依市府98 年 04 月 09 日府工採字第09812192300號函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可將「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納入招標文件,由廠商選擇於投標時提出聲明書,嗣後廠商如得標,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另已決標履約中之工程採購案件是否得比照前述作法,由履約承商切結聲明,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皆放棄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敬請貴局惠予釋疑。
提問日期:
09806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問內容:
若押標金採用銀行保證函方式,請問是否有制定格式可以下載?
提問日期:
09805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提問內容:
本處辦理「臺北市信義計畫區交通控制系統工程」及「臺北市既有快速道路交通監控系統工程」委託監造設計服務驗收事宜,惠請協助釋疑,說明如下: 一、「信義計畫區工程」於96年8月6日完成驗收,「既有快工程」於97年2月26日完成驗收。該二工程均已竣工並完成驗收程序,惟因廠商發生財務問題,本處於96年4-5月間持續接獲法院來函假扣押並有工程尾款訴訟尚未有判決,致無法續辦後續決算事宜。 二、依據該二工程監造設計契約第九條規定監造服務履約期限:「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按正常程序應完成工程決算無待解決事項後才能辦理監造設計驗收事宜,惟旨揭二工程自法院開始審判迄今已近1年仍未有一審判決,考量審判時間冗長,本處是否可先行辦理二工程監造設計之驗收程序,並在驗收紀錄中加註將請監造單位仍應配合完成後續決算事宜,或是否有其他更適當之處理方式。
提問日期:
0980526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投標封套外廠商名稱及統一編號,無法分辨投標廠商是以外國廠商身分或本國廠商身分時,是否可請廠商提出說明?(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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