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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81119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1.貴府有一巨額採購工程要求廠商須具備實績 2.甲公司承攬臺北縣政府某工程,甲公司將該工程交由乙公司承作,並訂立契約。施作完成後,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 3.乙公司為投標廠商,提出該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是否可作為乙公司投標之實績?
提問日期:
09811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
提問內容:
(一)本總隊辦理「南港經貿園區市地重劃區南港國小校地拆除整地工程」施工預算為25,510,281元,應為乙等營造業方可投標,因施工預算含殘餘價值(廢鐵、鋁)9,568,384元,致施工預算降為19,344,548元,丙等營造業即可投標,本案應訂乙等或丙等營造業可參與投標? (二)承上,本案押標金應以施工預算25,510,281元之5%計算或施工預算19,344,548元之5%計算,謹請釋復。
提問日期:
09810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興雅國民中學
提問內容:
1.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財物,驗收該如何辦理? 需如同一般採購案簽請首長指定主驗人嗎? 百萬以上也需指派有關單位會同監驗嗎? 2.請問何處可查得相關規定?
提問日期:
0981020
提問機關: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提問內容:
請問結算明細表右上方之契約金額及左方單價及契約數量及金額係填列變更前或變更後?
提問日期:
098101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之1,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據此,可否不需再製作驗收紀錄,以審查會紀錄取代即可。謝謝!
提問日期:
098100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 請問機關採購大樓系統保全服務(包含保全系統規劃、設計、安裝、保養、諮詢及遠端監視電子安全警報系統)是否屬於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的範圍,而可適用該條款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之規定? 謝謝
提問日期:
09810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提問內容:
審資格標時有廠商製作之投標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投標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附設職訓中心」,所繳交之納稅證明及信用證明之戶名均為「中華美容美髮教育協會。... 二、消安資料證明檢附「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網路申報),與招標文件規定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所核發最近一期有效合格之「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紀錄表」證明文件影本」不符。.. 三、綜上資格標判為不合格:廠商不服來電說多年以來都是這樣檢附,只有這次沒過...不欣賞這種審查方式... 四、問對長年合作廠商能依往例從寬給予補正之機會麼?可使用行政程序法來解圍麼?(行政程序法是可以補正的)
提問日期:
0981001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請問捷運範圍內之公共廁所重新裝修、改建是否屬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室內裝修行為需向建管單位申請?
提問日期:
0981001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請問:有關本局93年度智慧型消防勤務派遣系統建置案(裝修工程、資訊軟體、資訊硬體)(案號:6522264)案,廠商實作項目與詳細表不符扣減價金之項目計2項,金額為54萬4,500元,另依實際作數量扣款之項目,金額為12萬6,268元,因合約第29條第1項第1款「一次交貨:每逾期一日按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罰款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因本案契約為93年12月31日簽訂,每逾期一日按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千分之一計罰違約金,然罰款最高上限卻訂為「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前後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基礎未臻一致。惟本案實作項目與詳細表不符係因本局後來需求數量減少而要求廠商減作,而非可歸責於廠商,故如以契約總價作為逾期罰款計算基準,對廠商較非適宜,而應以結算總價計算較為合適。綜上是否應以契約價金結算總價金為逾期罰款之計算,或是以「契約總價」為逾期罰款之計算基礎,惠請賜予卓見。
提問日期:
0981001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有關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下稱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請求釋疑: 一、說明 1.市立教大附小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案,係供半日或一日校外教學,班級事先書面提出時間及地點(如故宮、六福村、基隆、東北角等地),本處依契約詢問廠商車費後,通知該班級繳交費用(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非使用單位預算。) 2.惟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辦理招標事宜。 3.惟97年底,需求單位(學務處)提出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勞務採購需求時,認未超過10萬,故本處當時即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逕洽廠商採購,簽訂98年度校外教學遊覽車租用契約(契約內容係依臺北市國民小學暨幼稚園校外教學實施要點租車合約範例為主),契約期間自98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二、請問: 1.本校會計主任日前於主管會議上表示: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累計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請總務處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規定:「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認應再次辦理招標。 2.本案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與六年級畢業教學參觀性質不同。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辦理,逕洽廠商採購,並無不法。 3.然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本案因不同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詳見契約內容,如附加檔案),係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例外規定,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規範對象。另遊覽車租車費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故是否仍得依契約履約至98年12月31日,無須再次辦理招標。? 4.若認本校會計主任所言為真,因各年級校外教學租車案之金額業已超過10萬元,依法再行招標,倘得標廠商非原廠商,則未依契約執行契約(仍有3個月有效期間),如何與原廠商解決剩餘履約問題(契約中無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條文)? 5.前曾去電詢問上述事宜,該諮詢義工電話中表示,契約仍有效(因本案為代收代付性質,且非使用單位預算),認無違法之虞。為求慎重,再次以電子郵件方式詢問。
提問日期:
0980928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本府契約範本第六章違約處理 第四十八條(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如採購案金額少(10幾萬),1.可否將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提高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間,最高金額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2.或有其他規定。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80925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您好,這邊提出幾點疑問 1.若機關訂定需求規格完全抄襲特定品牌規格型錄是否涉及限制競爭? 2.採購法第26條是否限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3.指定特定品牌未提出同等品(但是該特定品牌為市場同通性產品)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 4.審標及交貨需附檢具原廠或總代理商聯帶保固證明是否有資格限制之虞呢? 先謝謝採購科為市府同仁解決疑問的辛勞^^ 市府員工敬上~
提問日期:
09809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提問內容:
勞務外包案投標須知第16條採購協定是否規定外國廠商不可投標
提問日期:
0980919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
提問內容:
請問 有沒有園藝相關的招標訊息? 謝謝
提問日期:
0980902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有1工程採購案件,因與承商間針對1式計價項目結算金額部分,係按結算金額佔契約金額比例結算亦或是全數金額給付有爭議,後經市府調解委員會調解後,本案1式計價項目應全數金額給付,需再給付承商全數金額與結算金額之差額與承商。 本工程採購案件於每次估驗計價時1式計價項目,均已依每次完成比例估驗計價,有關需再給付承商差額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款,應依工程尾款當月之物價指數調整亦或應平分至各估驗計價,依各次估驗計價月份之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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