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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提問內容:
你好: 承商履約完成,經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有未符情形,機關檢討後採減價收受 該履約併有履約逾期問題,想請教每日以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部份,是應以承商報驗金額(即驗收金額)或是驗收減價收受後之實際要給付金額為基準值來計算呢?謝謝!
答覆內容:
一、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由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計算逾期違約金…。」,前開「契約價金總額」,為訂約總價依歷次契約變更金額、按契約約定實做數量結果金額、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等調整結果之金額,惟仍請注意前開「減價收受之減少金額」,係指「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減價金額」,不含後段規定之「懲罰性違約金」,請參酌。
二、請 貴局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roserose@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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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