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提問內容:
本所辦理大樓保全維護採購案,預算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原本可直接自共同供應契約下單,惟該共應契約簽約廠商眾多,擬先遴邀約5家簽約廠商,針對本所需求條件製作企劃書至本所簡報後擇最優廠商再下訂。請問下訂前之遴選委員、簡報作業程序是完全依照最有利標作業程序或參考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辦理?
答覆內容:
一、有關 貴所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下單辦理大樓保全維護採購案,其下單採購前應依該項共同供應契約約定辦理,例如:是否為適用機關,訂購之履約期間是否在契約期間內等規定,如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達2家以上時,係由採購機關自行評估採購價格、優惠條件及需求等各相關因素後,執行採購下訂作業,由於政府採購法內並未限定機關下訂方式。故有關 貴所擇定廠商下訂前,擬自行再採評選方式擇定廠商,尚請 貴所自行評估採購效率與功能。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99年10月19日以工程企字第09900415800號令發布「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本府99年10月21日府工採字第09914355900號函諒達),併請注意依該表之規定辦理。
答覆人:
周麟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Athena@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