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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09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驗收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湖垃圾焚化廠
提問內容:
您好我是本案工程監造工程司,有些問題想請教 一、本廠加熱器改善工程係採功能標,依契約規定加熱功能達200度以上為符合契約規定,由於契約規定功能測試不納入工期,且無規範功能測試期限及次數,另契約並規定功能測試紀錄納入峻工報告以為驗收依據,故本工程於駿工後,即進行功能測試,唯功能測試結果僅達192度,未符規定,故監造單位召開功能改善協商會議,要求廠商進行改善,廠商即進行設備調整,並進行第二次測試作業,唯第二次測試作業受柯羅莎颱風影響需延後一日執行,唯承包廠商表示該公司因另規劃其他作業行程,無法調整人力配合測試,且考量設備功能應已達極限,故自願放棄原要求辦理之第二次測試作業程序,並以第一次測試結果作為驗收之依據。至此,在未符契約功能規定下,是否可由監造單位要求該公司依第一次測試結果在未符契約功能條件下提送峻工報告書,並送請驗收? 二、另基於該加熱器設備後續改善無法在本廠內進行,唯移出本廠改善亦會影響操作,故後續本案驗收時,廠商主動於峻工報告書主動提出減價受及延長保固由三年至五年做為改善處理方式,以憑驗收,是否符合規定。 三、又本案功能不符是否應要求提出瑕疵擔保,瑕疵擔保依民法規定係為何? 因本案有執行期限壓力,惠請儘速協助解釋疑義 謝謝 敬祝業安
答覆內容:
一、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3條及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收受)已有相關規定,請依本條規定檢討辦理,並本於職權核處。如 貴廠擬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請依契約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扣減價差及處以違約金。
二、所詢「本案功能不符是否應要求提出瑕疵擔保」一節, 貴廠如認定「功能不符」之情形,經檢討確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情形者,應請廠商拆換或改善,且不得要求以減價收受方式扣款處理或展延工期。
三、考量上級機關應對所屬機關之採購案件有督導、監辦及釋疑之權責,本案如有疑義請依本府88年11月3日府工三字第8806502000號函之規定,請先向直屬之上一級機關(環保局)洽詢,若仍有疑義再洽本府諮詢,以達上級機關監督權責。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