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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60704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填寫問題。 一、預定性(開口)契約之採購案件,契約已明訂:「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新臺幣(  )元正,單價如本契約詳細價目表,其實際工程結算方式,依實作結果結算。」工程竣工後,實際結算金額少於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是否需填具府頒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二、工程採購案件,符合「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補充附記:四、……契約施工項目之數量與實際施工數量出入之情形,無需辦理契約變更」,是否需填具府頒變更設計修正契約總價表?
提問日期:
09607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提問內容:
主旨:有關本局規劃聯合所轄各醫療院所,共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之適法性問題,謹請釋示,以資遵循,請 查照。 說明: 一、依96年5月30日本市醫療院所防疫物資統合計畫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目:「..儲備防疫物資」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區級以上醫療院所,需於無疫情時儲備至少2週以上之「N95口罩」、「防護衣」以及「外科口罩」等防疫物資,以因應重大疫情突然來襲之緊急運用,故本局及本市各醫療院所均依各單位工作人員數進行估算並儲備2週之防疫物資。惟近日本局接獲部分區域及地區醫院反映,於平時未有傳染病大規模疫情時,極少使用到規定儲備之防疫物資,尤其是N95口罩及防護衣,故除需耗費醫院部分成本外,另亦面對物資屆效銷毀之壓力。 三、爰此,為減輕本市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之成本壓力及增加物資流通,進而減少屆效物資問題,故初步規劃2種方式辦理: (一)委託民間機構聯合採購:由本市有意願加入之醫療院所與本局依物資需求比例共同出資,委託民間機構(如:醫師公會、醫院感染管制學會等)負責統籌採購防疫物資,但有關公務機關出資超過50%比例,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二)由本局統籌聯合採購:鑑於醫療院所儲備防疫物資乃為遵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義務,以醫療院所執行防疫義務、儲備防疫物資之觀點,是否可將其視為廣義之行政機關,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委託本局聯合統籌辦理防疫物資採購? 四、上述規劃辦理方式之適法性與可行性敬請 貴局釋示。
提問日期:
0960629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請問,廠商於履約中將其採購契約工作款之債權轉讓予第三人時,為免履約關係複雜、避免錯誤付款,招標機關是否可不同意(民法第294條第1項、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如招標機關可不同意廠商之工作款債權轉讓,此時如何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294條第2項)?又請問 鈞府相關單位是否曾遇此情形?是否有前例之作業方式可供本公司參考遵循?
提問日期:
09606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本機關設有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想請問倘如本(使用需求)單位擬向前開單位申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時,除需檢附奉核後之需求說明書,執行期程,建議付款條件及預算金額外,是否應自行辦理評選委員會名單,評選須知,評選規格,評選規格評分表及評選總表等招標文件後,併同送請採購專責單位及採購專業人員辦理招標呢?
提問日期:
096062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一、有關本局聯合開發處以執行機關身份辦理各聯合開發基地之開發事宜,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開辦法)第14至20條規定(詳如附件1)辦理徵求投資人作業、簽訂投資契約書、申請建築執照、施工、完工、申請使用執照及交屋等程序完成開發事宜;而以公地主身份與投資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合建分屋之合作模式辦理(即以本府之土地貢獻成本與投資人出資興建開發大樓之建造貢獻成本之比例),本局之作業程序係委託鑑價方式評估土地價值及建造成本,作為雙方分取開發大樓價值之協商依據,達成協議後,並依程序報府核定,上述投資人之甄選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釋有明文。有關本局辦理捷運中和線永安市場站捷二基地開發過程,即依上述說明程序辦理,先予敘明。 二、本開發案投資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係於89年3月7日與本府簽訂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93年12月16日取得建造執照、94年初開工、95年12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本大樓目前除(2F長青館)外,其餘建物屬本府取得部份則已於96年6月21日前完成交屋;另有關本大樓本府與投資人之權益分配協商案則係於95年3月13日完成報府核定,其核定內容為該樓地板(2F長青館)由本府先行取得,未來再由縣府以價購取回作為長青館使用。 三、本次諮詢內容即有關本站捷二基地屬本局捷運主管機關分得之捷運獎勵樓地板面積(2F長青館)擬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及設計等事宜之緣由概述如下: 1.有關本站捷二基地2F原係因應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文化局89年10月間之需求,將此樓地板作為公益性設施空間使用(長青館),依縣府與本府雙方於92年10月23日所簽訂之「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投資協議書」第8條規定,即本基地2F長青館由本府先以「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統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土開基金)取得之公益性設施不動產後,未來再由縣府以價購取回。 2.其後縣府文化局於95年5月1日來函表示基於財政及成本效益考量,該局放棄該樓地板需求,由於該樓地板已由本府取得,惟當時為符合該樓地板未來實際使用需求,故要求投資人減作室內裝修、水電及空調等工程項目,爾後再由縣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室內裝修事宜,致當時投資人並未將上述工程項目納入原工程預算書中,故本局評估建造成本並無上述工程項目,即未納入投資人之貢獻成本。 3.而有關本大樓屬本府取得部份如前述說明二已於96年6月21日前完成交屋,惟2F長青館目前仍為公益性設施空間,尚未完成使用用途變更為辦公室,本局無法出租使用,故尚未完成交屋作業,本局考量為利後續出租事宜,故須辦理該樓地板(2F長青館)變更使用用途及設計等事宜。 四、綜上,有關本站捷二基地(2F長青館)擬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及設計,依前述說明三、2係因縣府文化局放棄該樓地板需求所導致,非本局所能預見之情形,現今該樓地板已屬由本府取得,尚未完成交屋作業,本局考量該樓地板為符合「土開基金」之用途及經營效益(詳如附件2),必須辦理該樓地板變更使用用途及設計,而上述變更所須追加相關工程費用之處理原則疑義,僅就下述方案請予釋示: 方案一:2F長青館尚未交屋,因該樓地板所未完成室內裝修等工程,仍屬投資人應興建而未建本大樓之一部份,且亦非可歸責於雙方,故上述裝修相關工程,是否仍可視為處於投資契約執行階段,即依本基地之土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書第5條第5項:「...乙方(投資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間之建物及土地之分配比率、區位及條件,由乙方與土地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規定(詳如附件3),應由原投資人就出資裝修納為建造成本,並由公地主依權益分配比值找補,惟亦因不可歸責雙方事由,目前宜以本局以公地主就投資人所提工程預算書之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報本府(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投資人接續完成室內裝修工程,本局支付工程款辦理。此方式優點為投資契約執行前後一致,並可縮短作業時程、減少工程界面及儘早出租收益。 方案二:如上述尚未交屋1節,仍無法構成合約存續期間,換言之,即合約亦屬執行完成,則以參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6項規定(詳如附件4),以該樓地板追加裝修工程視為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以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方式辦理,即由本局將該2F樓地板所需室內裝修以變更合約方式辦理,先行訂定底價,再與投資人以議價方式辦理。 方案三:以由本局與投資人雙方自行將該樓地板辦理現況交屋作為合約執行告一段落,後續改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市有財產裝修之工程招標事宜。惟作業時程須時較長,且延後該樓地板之出租收益。 五、有關本站捷二基地(2F長青館)擬辦理變更使用用途及設計1節,因追加相關工程預算所涉及費用支應、法令問題及收益時效等,依前述說明究以何種方式為妥為優先?或另須採用其他方式?請 貴科惠示卓見,俾本局據以辦理後續事宜。
提問日期:
09606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 1.請問本所里鄰長報紙招標案已決標目前尚在訂約期間,惟因廠商表示原公告之合約內容所涉及開立統一發票始得付款之部份,因該決標廠商屬書報社可開立收據並貼足印花稅票即可.請問得否更改契約條款再行訂約或不修改原契約以其來函列為附件列入合約即可 2.程序上是否仍需補充何種程序較佳. 因案件急仍否請盡速回復謝謝!感謝您的回復.
提問日期:
09606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
提問內容:
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採購契約變更新增項目單價編列及議價注意事項"第12條議價無法議決,逕行公告底價後,是否仍需以暫定價款之備註,要求廠商於變更契約書上簽章?如無變更契約書之成立,則似乎無此項契約變更之明確紀錄,亦影響後續契約變更案之累計結算金額,也影響走入結算驗收作業之程序,在這個部分,請問市府相關工程單位都是如何辦理?請提供辦理方式,以便依循!
提問日期:
0960623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提問內容:
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第111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其未載明者…..於其他採購,指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之規定,該條文所稱「履約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就分批交貨之採購案應如何認定?究以該批或以全部交貨期限計算其進度?
提問日期:
09606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提問內容:
請問採購案流標 則對未得標廠商,退還押標金應檢附什麼證明文件申請退還? 押標金收據及流標紀錄或只要採購單位簽註即可?
提問日期:
09606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提問內容:
主題:為萬華區大理街公2公園「員工福利宿舍地下室拆除工程」案能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 說明: 一、查萬華區大理街公2公園內員工福利宿舍,原為地上5層、地下1層之建物,前經公園處於94年11月間辦理協議價購補償,並於95年1月10日執行拆除完竣在案。 二、另查公園處拆除員工福利宿舍當時因考量該宿舍之地下室規模量體龐大,若逕予拆除,接續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若無法立即進場施作,大型地下孔洞恐影響基地周邊地層穩定、維管風險、損鄰及浪費公帑等情事,故當時地下室並未進行拆除工程(詳附件2)。 三、另有關本案之拆遷補償費計1320萬元,經公園處辦理拆遷補償費及地上物拆除清運工程空污費計900萬3100元,尚餘419萬6900元(詳附件2)。 四、經95年2月9日早餐會報決議,有關地下室設施物拆除,由發展局協調中國時報社併同停車場興建辦理,經費由發展局支應(詳附件3)。 五、今公2公園及地下一層停車場都市設計案業經本府於96年5月1日核備,中國時報社於5月8日申請建照,動工在即;又旨揭案原為本府應辦事項(本府應將宿舍及地下室拆除完竣後,交由中國時報社興闢公園及地下停車場)。若本府與中國時報社個別施工,則必須各自施作連續壁,否則地下室拆除工程恐有崩塌之虞(位置圖詳附件1)。 六、故旨揭地下室拆除工程,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由本處以前述剩餘款419萬6900元辦理限制性招標,交由中國時報社委託之營造廠一併施作,請 查照見復。 附件: 一、本案位置示意圖。 二、94年8月9日與95年4月4日奉核簽。 三、95年2月9日 葉副市長主持早餐會報結論。
提問日期:
0960615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分段進度逾期違約計算問題 工程契約第四十八條(逾期之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尚未支領之工程款、保留款、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但其最高金額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而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其前所扣除之分段進度違約金應予發還。 三、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分段完工期限與其他工程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依前述分段進度逾期違約計罰規定「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其所示結算總價之定義為何?為契約總價?或是該分段進度實際施作金額?或是該分段進度估驗計價金額?
提問日期:
0960608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府頒投標須知針對投標廠商聲明書之規定其一為「第1項至第9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中,聲明書第7項之前提要件並不包含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且投標廠商已達3家之標案,試問:如有某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之標案,投標廠商針對第7項答否或未答者,機關是否應逕依府頒投標須知相關規定判定無效標?
提問日期:
09606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提問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1項9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辦理採購,並將價格納入為評選項目之一,經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後,投標廠商資格符合,惟進入第二階段評選作業時,經工作小組進行初步審核,發現其中一家廠商所送之企畫書,並未將價格分析資料列入,請問: 該廠商得否進入評選而僅該項目(價格)評分為0?抑或機關應於評選前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1項2款之規定:廠商投標文件(企劃書)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認定廠商資格不符不得參加評選?又如依前揭規定致資格不符,機關應依何種程序或於何時判定並公布其資格不符?
提問日期:
09606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提問內容:
本處因承包商不履行保固責任,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將該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惟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該公司代表人與本處簽訂契約時之負責人不同,請問刊登拒絕往來廠商之資料時應登錄現在之負責人亦或與本處簽約時合約上之負責人。
提問日期:
09606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提問內容:
採購諮詢小組您好: 本機關於辦理採購時遇有下列問題,懇請您撥空回答,感激不盡。 依中央信託局96年度電腦軟體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條款(招標案號:LP5-950051及LP5-950051-1)五、(三)之規定:「單一機關一次訂購金額達新台幣100 萬元,得洽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包括交貨地點、交貨期限、批次、免費安裝、教育訓練(場地由機關提供)或價格折扣等)。……」。 問題:若本機關欲依上述條文洽立約商另議優惠條件,其辦理程序應為何?可否僅由採購單位洽詢數家立約商依所能提供優惠條件擇優採購?抑或須依公開方式邀數家立約商議定優惠條件,並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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