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敬啟者: 1.本公司為確保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所有工作人員安全無虞及系統正常營運,故於契約內規範乙方須依甲方高運量運轉維修工作申請作業規定,申請進場施作(其中:行車管制區限制工作時段為01:30~04:30)。 2.本契約的施工範圍達48個車站,惟乙方日前以申請進場施作時,部份地點遭甲方駁回無法進場(每日被駁回站數由0~48不等),而申請展延工期。 3.請問: (1)因承商並未每日在48個車站同時施工,而各站行車管制區的申請被拒時,站內其它管制區仍同意乙方可全天施作時,乙方的申請是否合理? (2)進場施作申請被駁回,是否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興辦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所規定之障礙因素?若是,則審查時是否可以用申請被駁回的車站比例為判斷依據。 以上提問,祈不吝指導,謝謝!!
答覆內容:
貴公司所詢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興辦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下稱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及現場實際情形本權責核處。
1.有關廠商之申請是否合理一節,請 貴公司依契約約定、本注意事項規定審核(1)是否為「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或機關未辦理應盡之協力義務,及(2)其申請被拒影響施工範圍之比例或影響程度是否符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2.另「進場施作申請被駁回」是否為「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興辦工程因障礙因素無法全面施工展延工期審核注意事項」之障礙因素,請 貴公司依實際情形釐清責任歸屬,並依前揭規定審核認定。至有關申請展延工期之依據,仍請 貴公司依本注意事項各點規定辦理。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