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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4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提問內容:
你好: 請問 1.若開口合約中之體健設施高,誤植為3.7m(僅涉及高度,其他條件{如金額等}均不改變,且顯無法供民眾使用),今辦理變更設計,是否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即始可辦理?謝謝! 2.另若甲方因故請求乙方變更原有設計,所增之工期。於辦理展延工期時,是否同樣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即始可辦理?謝謝!
答覆內容:
一、有關契約之變更,請依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等相關規定辦理,如變更不涉及契約價金者,其核准、監辦、備查規定請依上述一覽表第五或六項次規定辦理。
二、變更設計所需增加之工期屬契約變更內容之一,工期之核給請按個案情況依契約及相關規定檢討,核實審查給予合理之期限。
答覆人:
李智傑
電話:
27208889轉1055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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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