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1日
提問分類:
財物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
提問內容:
辦理租賃4年,公告內容中預算金額要為1年或4年額度
答覆內容:
辦理財物採購案件租賃4年,如招標文件之履約期限為4年,則預算及採購金額自以4年之額度計算;如招標文件之履約期限為1年,並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保留後續擴充3年期間之權利,則預算金額仍以1年之額度計算,但採購金額則以4年之額度計算。
答覆人:
黃志中
電話:
27208889-6752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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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