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爭議處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大同區公所
提問內容:
您好! 本所為辦理出國考察案,與旅行社簽訂食宿安排、遊覽規劃之契約,現已考察完畢返國。因認業者於履約過程中有如下不當之處,擬予『減價驗收』(即扣款),請問當否? 1.條文中載明旅行社應提供以『2人1房』為標準之房間數量,且『應視實際狀況足額提供』,本所保有調整之權利。全團共24人,原訂12間房,但因實際參與團員之男女人數不同,為避免造成男女同室狀況,故要求業者提供14間房。然業者卻以『企畫書』(亦屬契約之一部)中僅載明提供2人1房之間數,無其他補充規定為由,拒絕本所要求,導致變成『3人1房』之住宿實況。此種『契約主要條文與附屬之其他文件內容未盡相符』情形,本所應如何向業者主張以保障權利? 2.業者提供之遊覽車及餐飲,雖無違反車齡上限、餐飲數量等契約規定,但團員不滿其內容及品質,嫌稱車內異味過重、座墊骯髒、食物難吃等情形,本所應如何向業者主張以保障權利? 謝謝!
答覆內容:
所詢事項回覆如下:
1.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倘廠商提供之產品或服務與契約約定不符,改善確有困難時,機關得依規定以減價收受方式辦理。其減價收受之計算方式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款計算之。
(1)契約條文載明「旅行社應提供以『2人1房』為標準之房間數量,且『應視實際狀況足額提供』,本所保有調整之權利」,與廠商提供之『企畫書』內容不一致之情形(僅載明提供2人1房之間數),請依合約條文有關「契約文件效力順序」之約定認定其優先順序。
(2)有關「團員不滿其內容及品質,嫌稱車內異味過重、座墊骯髒、食物難吃等情形」,如契約文件已載明履約標的之品質要求,則得依契約約定認定廠商提供之服務或品質是否符合約定;如未符合契約約定者,則依契約內相關罰則等約定辦理。
2.所詢事項如有履約爭議,廠商未能與 貴機關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答覆人:
陳紹昀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