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長您好:
本機關現正籌辦一採購金額為巨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案
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
並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定優勝廠商後逕行議價決標
如此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2項採不訂底價方式辦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3項所謂之”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是否有限定何種招標方式使用?
以上 煩請學長協助解答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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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先進您好:
一、本處欲辦理資訊系統功能建置採購案,其中102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2萬元,另保留103及104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各為226萬元及240萬元,合計總採購金額為538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二、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將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是否有所謂「以小綁大」之虞?惠請 協助釋疑,至紉公誼。
三、政府採購法似未就後續擴充之總價有所限制,且其施行細則也未就此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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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及採購先進好:請問上網公告之公告格式是否有最新版本,公告格式種類有公開招標?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2種?我在電子書下載區找不到公告最新之格式,惠請來信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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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筆者目前研究採購法庭權爭議分析,可否請教貴市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如何查詢?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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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避免發生廠商承攬自來水管線工程因履約能力不足,致使後續衍生影響工程品質、進度,甚或停工解約等情事,本總隊擬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5月23日工程管字第10200183660號函及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29日府授工採字第10211822000號函意旨,考量自來水管線工程,其口徑愈大、施工困難度愈高,且需限時完工通水之特性,對於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依自來水管線之口徑,適度訂定投標廠商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俾選出具有足夠承攬能力之廠商。
二、本總隊擬訂執行方案如下:
1.自來水管線最大管徑∮800mm至∮1,200mm之工程,廠商應檢附曾施作管徑∮500mm以上自來水管線工程之承做文件。
2.自來水管線工程最大管徑∮1,350mm至∮1,650mm之工程,廠商應檢附曾施作管徑∮1,000mm以上自來水管線工程之承做文件。
3.自來水管線工程最大管徑∮1,800mm(含)以上者,另專案訂定。
三、上列執行方式似無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2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0683號函關於實績之期間、比例或金額之限制,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無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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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據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請問其中"不同標的"的認定依據為何? 本局常需針對現有硬體資訊設備進行擴充(如加購硬碟空間或網路卡),可否以下列依據,作為區分現有設備為"相同"或"不同"標的之認定方式:
1.依據設備製造廠牌(如IBM、HP或Dell)。
2.依據當初購入設備的採購契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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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您好:
主旨:有關本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或社團法人經營管理幼兒園之展延履約期限疑義一案,請協助提供建議。
說明:
一、本案委託契約,委託機關以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為對價,並不支付廠商價金,而廠商需支付機關權利金(採購金額是以權利金計算),委託契約中並無使用「契約價金」一詞,爰若依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五項規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二、另查上開作業規定第二項:「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本案若依該項規定採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三、檢附本案契約書及招標公告資料各1份供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承辦人: 溫甯鈺
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1416 e-mail:ningyu@mail.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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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單位要於今年辦理一個臺北市出租國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勞務採購案(共十六處),因是第一次辦理,所以想請問政府電子採購網是否可查詢歷史標案並下載其招標文件?再麻煩抽空回覆,謝謝!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施如音
電話:02-23212186#2710
Email:juyin2450@udd.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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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產業發展局的陳小姐
目前手上辦理一件採購案
經費來源為受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所補助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提案
再由各縣市政府委外發包辦理
經濟部為控管各縣市政府進度,
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小組,
委託給某財團法人執行監督
請問地方政府在辦委外招標時
該財團法人是否能投標?
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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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中心與其他11區健康中心均為獨立編列預算,預計購買員工背心,本案背心已請專家設計樣式。
又12區健康服務中心需統一樣式,是否12區可以分別小額採購洽同一廠商採購,以利統一樣式及分攤開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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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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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細部設計契約(勞務採購)得標廠商除設計工作外,工程施工期間仍需提供服務,其服務項目涵括因應技師法修正案頒布需辦理部分施工項目之監造簽証,本案目前進行細部設計中,因增加施工監造簽証項目,且細部設計廠商之技師需全程駐地,簽証之項目及範圍均因法令變更而擴大,故需辦理契約變更增加經費。
二、請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採限制性招標,向原廠商議價之適用條款何者為宜:
(一)第7款「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因原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並未載明後續擴充條款,故似已不宜採行。
(二)是否可採行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 原供應廠商採購者。」或第6款「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三)前述條款,何者較為妥適?敬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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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機關有勞務規劃案件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工程會的「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以日曆天計者,所有日數均
應計入履約期限」,為本機關招標條件。
(2)惟春假連假9日,是否應列計入履約期限或可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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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局辦理臺北市民眾免費無線上網委託服務案,本案採實作數量結算。有關承商(安源通訊)延遲履約,依契約範本第十四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日曆天)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 【1】 ‰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該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3】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比率)計算逾期違約金。其逾前段每日金額者,以前段之金額為準。
1.請問是依契約價金計算,還是依最後結算金額來計算。
2.契約價金總額與契約價金兩者解讀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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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廠商於履約期間更名乙事,本案為購置教學軟體財物採購,本案於10月2日決標,10月8日簽約,廠商如期交貨,並於10月31日辦理驗收及開立發票,預辦理付款時,廠商通知已於10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同意該公司增資.公司名稱變更.修正章程變更登記等,想請問需變更合約嗎?(發票已重新更名及日期11/22)還有其他注意事項嗎?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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