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您好:
主旨:有關本府教育局委託財團或社團法人經營管理幼兒園之展延履約期限疑義一案,請協助提供建議。
說明:
一、本案委託契約,委託機關以提供土地建物及設施設備為對價,並不支付廠商價金,而廠商需支付機關權利金(採購金額是以權利金計算),委託契約中並無使用「契約價金」一詞,爰若依據「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第五項規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二、另查上開作業規定第二項:「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ㄧ」,本案若依該項規定採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辦理契約變更,延長履約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三、檢附本案契約書及招標公告資料各1份供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學前教育科 承辦人: 溫甯鈺
聯絡電話:1999轉分機1416 e-mail:ningyu@mail.taipei.gov.tw
一、所詢疑義,請先釐清本案招標履約之法令依據。
二、有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如屬機關不支付廠商價金,而廠商需支付機關權利金之案件,應先釐清有無其他法律之適用;如無其他法律之適用,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99條規定,辦理甄選廠商之程序,適用本法之規定,除甄選廠商程序外,履約階段應依契約及其他規定辦理,尚不受本法之規範。
三、倘本案履約階段仍有採購法之適用時,所詢說明一所指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5規定「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辦理契約變更,係指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事項不涉及契約價金調整時所依循之規定;貴局如辦理涉及契約價金(本案指權利金)之契約變更,不適用此項,並請注意採購金額係以招標公告所刊登之採購金額認定之。
四、另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者,如採購金額或加帳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依本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委員會;如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五、所詢有關延長履約期限一節,貴局契約第2條已有明訂,建議依該規定(..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辦理。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