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先進您好:
一、本處欲辦理資訊系統功能建置採購案,其中102年度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72萬元,另保留103及104年之後續擴充金額各為226萬元及240萬元,合計總採購金額為538萬元;並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
二、本案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將後擴充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是否有所謂「以小綁大」之虞?惠請 協助釋疑,至紉公誼。
三、政府採購法似未就後續擴充之總價有所限制,且其施行細則也未就此有所規定。
一、來信所詢辦理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是否有「以小綁大」之虞一節,請注意「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樣態」第7款(原有採購招標階段)序號(四)所述之情形。
二、有關後續擴充總價限制一節,除請注意上揭所示錯誤樣態之情形外,並應留意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700034290號函說明二後段所示:「至於後續擴充之總價應注意不逾原載明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之上限,且不得逾原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於招標前所計算之採購金額。」之情形。
choya0614@mail.taipei.gov.tw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