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招標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學長您好: 本機關現正籌辦一採購金額為巨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案 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招標 並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評定優勝廠商後逕行議價決標 如此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2項採不訂底價方式辦理? 另外,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3項所謂之”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是否有限定何種招標方式使用? 以上 煩請學長協助解答 謝謝您。
答覆內容:
一、按來信所述情況擬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採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辦理巨額委託資訊服務採購,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之1規定,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採固定費用給付),則可不訂底價。(併請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www.pcc.gov.tw/)首頁/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二、另來信所述本法第52條第3項規定之「資訊服務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1節,係屬決標原則;至其招標方式,則視採購案特性,得依本法第18至22條規定,採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選擇性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資訊服務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方式辦理。
答覆人:
劉哲綱
電話:
02-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bi-terzaghi@mail.taipei.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