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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日期:
0990521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提問內容:
廠商於得標後悔約,機關續辦理招標事宜,有數點疑問就教: 一.案號照舊亦或加註”-1”. 二.底價如何重訂,照舊亦或底價小組重訂. 三.等標期係依第一標14天亦或第二標7天. 四.何處可查詢相關依據. 多有叨擾!謝謝!
提問日期:
0990520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提問內容:
1.有關學生午餐餐盒採購案採選擇性招標.建合格廠商名單依採購法需建立6家以上.若上網公告未達6家廠商參與資格審查可否成立採購標案. 2.選擇性招標廠商資格審查是否須成立評選委員會及邀請專家學者參加. 3.午餐餐盒採購[屬於財務採購.食用完畢即無標的物.若用最有利標辦理是否有當且每日廠商所提供標的物內容物不一致.與最有利標精神有符合.
提問日期:
0990426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執行採購審標作業相關疑義如下,惠請釋示。 一、針對限制性招標(經公開評選),並採資格、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併投標書)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之採購案件,如有發現廠商投標書空白或未以中文數目字方式填寫其標價等,屬本府頒訂之投標須知第57點第4款規定無效標之情形,應於何階段進行審標處理為宜?得否將價格併於開標之資格審標階段審理?如開標時,僅就證件封之廠商資格文件審標,並將審標結果通知廠商後,於評選前之工作小組初審作業時,始發現有前述屬無效標情形時,又應如何處理為宜?得否另行通知廠商不得參加評選?或於評選後進行議價時方得進行價格審標作業? 二、承上,採準用最有利標之採購案件,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編列之總經費與投標書所載之投標總價有不一致或兩者之一高於機關公告預算之情形,得否視為屬於無效標情形判為不合格之廠商?
提問日期:
0990407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有關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撰寫個案投標須知疑義,惠請釋示。 一、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第2點載列:「機關應依採購案件性質及需求檢視本範本後填寫、勾選需要之約定,並刪除不適用條文內容後再予應用,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惟於: (一)依個案案件性質如無保固(或無履保金、押標金等),則於第玖節標題及第73、75、76、79、81、88、90、91、94點等條文有保固保證金相關文字是否皆應刪除(部份屬政府採購法明列條文是否適宜就條文內容作部分修正)。 (二)依個案案件性質如不允許共同投標,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第29點括弧說明應另刪除第30點至第34點條文,並保留條次,惟如第57點(二)3及第91點條文亦有共同投標文字是否需一併刪除。 二、依上列所述,依府頒投標須知範本勾選式條文已依個案性質勾選,惟於非屬勾選之通案性條文,條文內容部分文字雖依個案性質尚無引用之可能,惟以保留亦無衝突,是否得以保留不逕修正,惠請釋示。
提問日期:
09903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辦理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僅一家廠商投標,於評選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後,於簽約前,本會發現服務建議書經費項目(履約項目)有必須增減情事,是否直接簽約再行辦理契約變更?亦或是另訂底價再與廠商重新議價?
提問日期:
0990303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
提問內容:
本校「誠正樓重建暨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屬於巨額採購標案)承包廠商表示因公司資本額、公司名稱及負責人皆有異動,並以變更後之公司具名來函申請變更本案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請問作業程序應如何辦理,應要求該公司檢附哪些證明書件或資料提供審核。案經詢問教育局表示以往較少接觸類似案件,目前尚無提供辦理意見。 為提升行政效率,避免延誤本案作業時間,上述作業細節煩請惠予指導,謝謝。
提問日期:
0990205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圖書館
提問內容:
採購施行細則第101條規定,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惟如今日採分批驗收或書面驗收後,於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每批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並非一致,請問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的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是否需蓋每一批的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章,亦即假設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不同,是否需請第1批及第15批的監驗人員,主驗人員均於上面核章,亦或者得於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時簽核因監驗人員及主驗人員眾多,請機關首長指派結算驗收證明書之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經本室主任同意洽詢)
提問日期:
099012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本局為辦理「山豬窟垃圾衛生掩埋場復育計畫工程」之勞務採購(設計監造)及工程採購,分別於93年5月5日及94年8月11日與設計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簽訂合約,契約中均要求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辦理。因行政院環保署施工查核小組於98年12月15日查核本工程,並已分別對其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予以扣點,惟有關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經過歷次修正,針對扣點罰金之規定已有不同,說明如下: (一)本案勞務採購於93年5月5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係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九一0五九七二二00號函修正,並無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惟後續修正之作業要點均有扣點罰金。 (二)另本案工程採購於94年8月11日簽訂合約,當時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臺北市政府(94)府工一字第0九四0三八三六三00號函修正)針對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應予扣點罰金,每點2000元,惟後續該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於97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97)府工品字第09731708301號令修正(自97年11月17日起開始施行),修正扣點罰金每點至4000元。 請問是否應依據最新修正後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扣罰機制執行,抑或是依其原合約之附件規定辦理,惠請釋疑。
提問日期:
0990122
提問機關: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提問內容:
有關本所巷弄綠美化工程屬開口合約,本所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履約,通報單明訂履約期限於11月23日前完工,廠商於期限內完工,本所於12月8日辦理初驗,發現有瑕疵,依42條第1項「於初驗或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之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處理完妥。……。」本所要求廠商於12月15日前改善完成,廠商直至12月17日改善完成,並經複驗合格。 有關逾期違約部份合約相關規定48條第1項「乙方未依約定期限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五計算違約金,但其最高金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及42條第2項「對於工程初驗或驗收之瑕疵,乙方應在甲方前款第一次指定期限內修改或處理,並於期限屆滿之次日前辦理複驗。如複驗仍不合格時,自該複驗完成之次日起計算至瑕疵改善完成之日止,均以逾期論,每日應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併第四十八條之約定計罰之。但逾期未改善之期間仍在契約之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請問下列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何者較適宜。 1. 從11月23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4日 逾期違約金=24日*千分之五*結算總價 2. 從12月15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日 逾期違約金=2日*千分之五*結算總價 3. 從12月15日至12月17日逾期違約共計2日 逾期違約金=2日*千分之一*結算總價
提問日期:
0990107
提問機關: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提問內容:
有關本校校內學生宿舍寬頻上網網路擬外包給ISP業者提供服務。本案由學生付費,本校代收代付辦理採購,學生(付費者)有一定的品質及功能要求,請問這樣的案子的招標以第22條第1項第9款還是以第十九條辦理公開招標及第五十六條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決標方式較適宜。
提問日期:
0981208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提問內容:
有關本局延平分隊新建工程建築師付款案 案由: 本案建築及水電工程均已驗收付款完畢取得使用執照多時,本局並已進駐使用,合先敘明。 建築師尾款前未付清之原因係公共藝術經費尚未提撥文化局,故不符契約'' 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之契約付款規定。 本局今年中提撥完畢後原欲付款予建築師,惟本局會計室認為應與入帳同時辦理,因動產部分瑣碎繁雜故致十月底始完成動產入帳,未完成入帳前仍不符合"工程全部完成,經主管機關監驗完畢及一切應辦手續完結後"。 入帳完成後欲付建築師尾款時,十月底自來水事業處通知本局尚未辦妥工程用水轉換一般用水。 本局經查係本局前承辦人疏失,水電廠商已辦妥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單予本局前承辦人。 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督促完成辦妥所有用水轉換程序,並將繳費規費單據交本案前承辦人,僅需本局完成規費繳納最後一個步驟即可完成用水轉換程序,惟本局後勤科當時人員短缺,同仁負責之業務相對繁重,前承辦人一時未察未簽辦繳費致本項用水轉換程序逾期需重新辦理檢驗,關於同仁之疏失將於本工程結案後辦理獎懲時予以檢討,故本局後勤科認為建築師已完成其應盡之契約責任,應可付款。 另本項用水轉換程序經與水電承攬廠商協調,廠商願無償為本局重辦檢驗程序,經廠商確認本案無須建築師任何協助,惟辦理程序至少費時一個月以上且須配合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檢驗及複驗,時程上本局後勤科科較難掌握,故建議應先行辦理支付建築師尾款。 本局後勤科認為,內部之行政作為如"公共藝術基金提撥文化局"、"入帳"等情事,與契約之"一切手續應辦完結"無關。 為此已嚴重影響廠商之權益。 本局會計室表示"各分項工程完工分別領妥使用執照,接通水電",之接通水電係指用水轉換成一般用水而非工程用水。本局後勤科對此節表示同意,惟尚未轉換成一般用水之原因已如前述係本局人員疏失,恐無法歸責建築師,故本局後勤科認為本於契約公平合理之精神應付款予建築師已杜爭議。 請示採購小組前述狀況 未能達成契約付款條件係本局之疏失所致,本局能否付款予廠商? 盼請惠復 台北市政府消防局後勤科 洪俊豪
提問日期:
0981126
提問機關: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提問內容:
本公司目前「淡水線後續噪音改善工程(A組)(案號:P09601298A01)」原決標方式係採以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廠商於投標時需檢附「技術計畫書」(規格標),該廠商於技術計畫書內容表示將採用「新光國際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 惟施工時廠商係逕行改採用「炯惠機械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吸音材料,因該吸音材料於本公司提送試驗機構檢驗後均可符合契約材料規定,二者外觀上亦無顯著差異,且目前已安裝完成超過50%,請問本案是否仍需請廠商更換為「技術計畫書」所指定之吸音材料,或得依契約規定以其他方式處理,敬請釋疑,謝謝。
提問日期:
0981125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1.本局"山豬窟復育工程"94年與廠商簽訂工程契約(目前工程執行中),其中包含附約"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清潔維護實施要點",但此實施要點於95年1月1日廢止,請問本局仍可依據此"實施要點"扣罰廠商嗎? 2.請問市府廢止此"實施要點",有其他替代方案嗎?因為此要點係針對廠商工程施工中違反規定之扣罰,廢止後卻無相關法條可以適用.
提問日期:
0981124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一、機關採購數十種器材,各項器材單價乘上數量之複價多為數萬元,惟總價超過公告金額;另各項財物均可由同一行業廠商提供。 二、此時是否應依採購法第26條規定,不得指定特定來源地(預計採購進口品)?或可因各單項器材均未達公告金額,而不適用26條規定?可指定進口品?
提問日期:
0981119
提問機關:
其他
提問內容:
1.貴府有一巨額採購工程要求廠商須具備實績 2.甲公司承攬臺北縣政府某工程,甲公司將該工程交由乙公司承作,並訂立契約。施作完成後,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 3.乙公司為投標廠商,提出該甲公司開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予乙公司並經公證,是否可作為乙公司投標之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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