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產業發展局的陳小姐
目前手上辦理一件採購案
經費來源為受經濟部地方產業發展基金所補助
地方產業發展基金補助各地方縣市政府提案
再由各縣市政府委外發包辦理
經濟部為控管各縣市政府進度,
設立地方產業發展基金小組,
委託給某財團法人執行監督
請問地方政府在辦委外招標時
該財團法人是否能投標?
是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所詢疑義,茲提供以下意見供參考:
所詢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執行監督相關事項,建請洽經濟部釐清該法人監督之範圍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致有該法人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