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下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時,是否不用上招標及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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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環保)局忠孝分隊老舊建物裝修之規劃設計工作(曾於96.4.3提問),貴局建議可參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建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等,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20條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裝修應檢具使用執照等文件,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審核。
二、該所屬老舊建物已由發展局(建管處)認定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建物並無使用執照,故其裝修恐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貴局亦建議可參酌「台北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小型簡易工程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作業執行須知」規定辦理,惟本局承辦單位尚無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類此案例,恐延遲裝修進度及造成採購程序錯誤。
三、是否得依先規劃設計後施工模式,洽有意願受託之ㄧ般室內設計公司(非室內裝修業)先進行規劃設計工作(服務費比照7%施工費,約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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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鈞府轉知,廠商投標文件「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應由出具之金融機構加蓋有權人員章,始可做為證明文件,並修正招標文件之公告及補充投標須知。
為免因無效標判定之標準不明致造成廠商爭議。請問上述規定有權人員章之認定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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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環保)局中正區清潔隊忠孝分隊因建物老舊且曾遭受火災,故內部空間目前尚待整修以恢復堪用狀態。經初步估算整修費用約需40~50萬左右,若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相關服務費規定,在最上限7%施工費計算下,服務費約3萬5,000元左右,此金額不僅技術顧問機構沒有意願接案,連建築師、技師事務所也無意願承接。
本案因屬簡易室內整修,其施工並無困難之處,僅因服務費用低而造成規劃設計工作無法委託「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之建築師、技師或技術顧問機構進行。是否得另洽登記有案之ㄧ般室內設計公司辦理規劃設計工作(服務費比照7%施工費,約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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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辦標時碰到一些問題,煩請解惑:
一、依補充標投標須知參-(三)-2投標廠商聲明書第10項,如投標廠商非屬中小企業並應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不得少於總標價的30%,又依聲明書第十項規定廠商答否者請填寫分包項,如未填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請問若招標公告已公告標案不分包,非屬「中小企業」之投標廠商應如何填寫聲明書(未填則須澄清,若填寫則與招標公告不分包規定不符)?
二、依投標須知第柒節52點之(五)及第捌節第62點規定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及與招標機關簽訂契約,若標案於開標當日已決標,得標廠商卻於決標一週後來函表示無法承攬,決標結果應
(1)先刊登「決標公告」後,俟撤銷決標權確立後再上網刊登「撤銷決標公告」?或(2)俟15日屆滿後逕刊登「無法決標公告」?
三、為維護本局電腦設備維修時廠商提供零料件為合法取得,不得以舊零件拆卸替換及次級品代替之,特要求維修時應提供原廠零料件,故於招標文文件規定得標廠商須於簽約後1個月內提供原廠電腦設備零組件維修授權之證明文件,以確保本局個人電腦維修品質及零配件來源,本案除原廠外,目前至少有十餘家廠商均具有授權維修能力。(一)本案辦標時招標方式應採行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
(二)若採行公開招標,得標廠商於簽約前表示無法取得原廠授權證明,該廠商是否可主張為「不可歸責於廠商之理由」免被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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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實現「資源全回收,垃圾零掩埋」環保願景,本局必須推動各項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工作,並委託合格再利用機構辦理,96年度編列新臺幣100萬元預算辦理「溝泥溝土再利用處理」,並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二、有關96年度溝泥溝土再利用,規劃由本局車輛自行清運溝泥溝土至得標廠商之處理場處理,處理單價預估每公噸約600元,因由本局自行清運,故得標廠商處理場與本局溝泥溝土產地(山豬窟掩埋場)間之運費(主要為油料費),亦為本局再利用溝泥溝土之主要成本。為減輕溝泥溝土再利用總成本,本局擬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3條「機關採最低標決標,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有依投標標的之性能、耐用年限、保固期、能源使用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就標價予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之規定,將投標廠商處理場至本局山豬窟掩埋場間之距離(公里),與投標廠商共同實測後做成紀錄,在開標時,以該運距乘以本局車輛清運每公噸溝泥溝土行駛每1公里所需油料量(公升),再乘以開標當日臺灣中油公司掛牌之高級柴油單價(元/公升)後,予以加價,以決定最低標,其公式如下:
決標價 = (A) + (B)
其中,(A) = 投標廠商處理費標價(元/公噸)。
(B) = 投標廠商處理場至本局山豬窟掩埋場間距離 × 2(來回) x本局車輛清運每公噸溝泥溝土行駛每公里所需之高級柴油量(公升) × 開標當日臺灣中油公司掛牌油料單價(元/公升)
三、因油料使用量多寡屬能源使用效能,本局採取上述方式招標,並將計算公式、本局車輛清運每公噸溝泥溝土行駛每公里所需之高級柴油量(公升)等明定於招標文件中,以決定最低標,並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以減輕本局再利用溝泥溝土費用。上揭招標方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敬請 釋示,俾利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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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招標案(未達公告金額)第2次招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公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投標廠商僅一家,經審標結果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惟報價高於核定底價,因投標廠商未到場,無法辦理比減價。故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此情形在「開標紀錄」之「審標結果/流標原因/廢標原因」欄內應勾選哪一項:
四、□開標後經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經主持人當場宣布廢標。
五、□各合格投標廠商報價均超過核定底價,經主持人當場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比減價格後仍超過底價,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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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服務辦法)所訂各機關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之年度金額累計占該單位年度採購該物品及服務項目金額百分之五,合先敘明。
二、依該服務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採購之決標方式:「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其最低標價相同,且其標價符合招標文件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優先決予該機構或團體。」,機關辦理符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之採購,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決標方式採參考最有利標精神,可否參採前述服務辦法之意旨,於招標文件載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與非機構或團體之廠商序位(總評分)相同時,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優先取得價格標之議價權。」之規定,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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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公務需求需租賃遊覽車
市府機關是否有規定租賃車子之車齡需在幾年內
車齡之認定是否以車子出廠日期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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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辦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度數位學生證」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年度數位學生證錄碼作業」採購,原契約期限至95年12月31日止,經依契約履約期限規定延長至96年3月31日。因該兩項採購案屬於「開口合約」性質採單價計算,依契約付款及驗收交貨期限規定,承商於接獲學校製作數位學生證申請後,應分別於7個日曆天完成製卡後,再於10個日曆天完成錄碼送至學校點收,確認卡片功能正常後則視為驗收通過。現擬詢問承商是否可受理學校於96年3月31日申請製卡及錄碼?是否會因為承商受理學校申請且依製卡及錄碼時間製作卡片,導致交貨日期超過契約履約期限96年3月31日而出現逾期問題?還是承商可受理申請至96年3月31日,96年4月完成交貨且無違反製卡及錄碼時限而無逾期違約問題?惠請釋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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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八條■監造服務費第一項第二款「計價金額計價方式:服務費用×(各分工程標廠商於該二個月中估驗計價金額總價)/各工程標契約金額總價)×()%」,其中估驗計價金額係指僅包括估驗核發金額或者亦含估驗保留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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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於開標前定之。請問已知合格廠商未達三家之流標案件,即無48條第1項之適用,是否亦無第46條,底價於開標前訂定之適用,並俟該採購案件日後可得開標前,於開標前再行訂定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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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台北市集中支付電子化作業系統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更新案,預算金額為26,068,898元,含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汰換、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轉換,其中硬體汰換約2,200萬元,應用系統轉換約400萬元;惟考量汰換之電腦主機暨部分週邊設備須與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相容,現有應用程式及資料轉換成功且正常運作之勞務服務為關鍵,前經電洽貴科本案究應為財務採購或勞務採購,貴科建議為利本案履約管理宜採勞務採購。現經評選委員表示,本案應屬財務或勞務採購,仍請再釐清,爰請貴科惠予表示卓見,俾利標案作業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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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地板更新案有關交貨期限之規定如下:
(一)契約第4條規定交貨期限自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詳補充投標須知,農曆春節之國定放假期間不予計算工期)。
(二)第14條規定本案採分批交貨付款。
(三)補充投標須知規定付款方式分為2批,第1批為8F~10F及14F完成安裝 測試且驗收合格後付款,第2批為11F~13F及B3F完成安裝測試且驗收合格後付款,其交貨地點及履約期限如下:
1、B3臨時辦公室建置:於簽約日起30個日曆天內依設備項目、數量表及配置圖說,完成各項安裝測試作業。
2、8F:於簽約日起6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3、9F:於簽約日起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4、10F:於簽約日起12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5、11F:於簽約日起145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6、12F:於簽約日起17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7、13F:於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8、14F於簽約日起120個日曆天交貨並完成安裝測試。
二、本局刻正辦理第1批交貨驗收,8F有遲延交貨,其餘3樓皆超進度交貨,請問本案履約期限之計算應以每批最後一層交貨時間計算(即第1批為簽約日起第120個日曆,第2批為簽約日起190個日曆天),抑或以每層交貨時間計算?若按層計算,每日逾期違約金究以第1批交貨金額或按該樓層交貨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算?
為利辦理後續事宜,懇請以最速件處理,無袵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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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本局96年採購之專用袋,通知廠商應於96年2月10日前完成製作,廠商於96年2月5日提前完成交貨,本局於96年2月9日辦理驗收,且於2月9日現場驗收後送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96年3月6日完成檢驗報告,惟檢測結果其中4項未達標準值,依本局合約補充投標須知-罰則第二條「檢測結果於6大檢測項目…,有3項不合格則辦理退貨、銷燬、重做」。另依合約第4條第2項第2款「...乙方所交標的物有瑕疵或不符契約約定者,完成改善、換貨、補交之日期為交貨日期,但得扣除甲方作業時間。」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驗收時,...,標的物依契約之約定或所訂之規格必須抽樣檢驗或試驗始能認定者,...,其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標準,依契約約定。因檢驗或試驗所需之必要期日除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外,不計入履約期限。」規定,故2月6日至3月6日為本局(甲方)作業及檢驗期間,依上述合約規定,應可予免計履約期限。
2.請問:
(1)本局於96年3月7日通知該公司辦理退貨及改善完成交貨,屆時逾期罰款之計算方式,是否為3月7日起至廠商改善完成交貨日計算?
(2)另因廠商於原合約期限內提前5日交貨,5日是否可扣抵逾期天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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