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8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提問內容:
請問兩階段式投標、開標可用在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嗎?領有ㄧ案件為未達公告金額,採用最有利標精神,請問第一階段為規格標開標廠商現場簡報,第二階段擇符合需要者投遞資格文件及價格,如此作法是否有違程序,謝謝!!
答覆內容:
一、採購案有資格規定者,應先審查資格,資格合格者方取得後續規格及簡報,且依工程會88年9月23日工程企字第8813035號函,不宜於審查合格後再提出報價。
二、查本府訂有「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考,請至本府工務局網頁(http://pwb.tcg.gov.tw/)之採購業務資訊網/採購事務/SOP文件下載項下,下載標準作業程序第一部分五「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之5.6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及企劃書(參考最有利標精神之採購)參酌。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1056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