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提問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2日
提問分類:
勞務
提問階段:
規劃設計
提問機關: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提問內容:
一、本(環保)局忠孝分隊老舊建物裝修之規劃設計工作(曾於96.4.3提問),貴局建議可參考「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建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等,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19、20條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裝修應檢具使用執照等文件,向建築管理機關申請審核。 二、該所屬老舊建物已由發展局(建管處)認定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建物並無使用執照,故其裝修恐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限制。貴局亦建議可參酌「台北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小型簡易工程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作業執行須知」規定辦理,惟本局承辦單位尚無辦理設計與施工合併招標類此案例,恐延遲裝修進度及造成採購程序錯誤。 三、是否得依先規劃設計後施工模式,洽有意願受託之ㄧ般室內設計公司(非室內裝修業)先進行規劃設計工作(服務費比照7%施工費,約3萬5,000元)?
答覆內容:
一、貴局提問第二點說明「該所屬老舊建物已由發展局(建管處)認定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建物並無使用執照,故其裝修恐不受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限制」乙節,如本案不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建築物,則無須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反之,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請本於權責認定之。
二、貴局詢問是否得依先規劃設計後施工模式,屬採購策略之考量,本局前已提供建議方案,請貴局自行審酌是否採用。至於本案擬洽有意願之室內設計公司(非室內裝修業)先進行規劃設計工作,建請依上述第一點之說明辦理。
答覆人:
採購管理科
電話:
27208889-3431
電子郵件:
pad00@pwbmail.tcg.gov.tw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