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鈞府轉知,廠商投標文件「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應由出具之金融機構加蓋有權人員章,始可做為證明文件,並修正招標文件之公告及補充投標須知。
為免因無效標判定之標準不明致造成廠商爭議。請問上述規定有權人員章之認定標準為何?
一、旨揭「該單位有權人員」章之疑義,業經台灣票據交換所覆釋在案,本府業以96年5月2日府授工採字第09601862700號函轉知本府各機關(正本諒達)知照,貴單位亦可至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查詢。
二、爾後若有採購法令諮詢問題,建請至臺北市政府採購業務資訊網(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業務諮詢/採購諮詢之項下線上登錄提問。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